《表1 人类智能与人工智能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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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之“人”: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弱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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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是一个泛指的、充满想象力的概念,具有无限延展性和不确定性。广义人工智能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每个领域,从纳米机器人、自动汽车、智能手机,到写作软件、阿尔法Zero,人工智能正在以指数级的发展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人工智能从是否有思考和学习能力,演变为是否有思维和意识能力;从最初人类的工具、助手,演变为是否成为独立于人与物之间的非人非物的“第三主体”;从帮助、服务于人类社会,演变为失控甚至改变、威胁人类自身的存在与发展。人工智能发展的历史也许向人提出了最后之问:人类将如何进化自我,人类能否允许超越人类的人工智能体存在?人工智能导致法律的确定性与科技发展的不确定性之间的矛盾。“人工智能对科学研究的异化将从根本上改变科学研究的范式,进而对人类自身及社会产生不可逆的影响。”j法律制度必须预见并管控人工智能所带来的风险。“制度风险可能来自我们的工业制度、科技政策乃至法律规则,或是表现为对新技术无措的‘制度缺失’,或是表现为对新技术错判的‘制度失败’。”k正因如此,阿西莫夫机器人法则规定:机器人不得伤害人类个体,也不得以其不作为致使人类个体受到伤害(不伤害原则)l。阿西洛马会议(2017 Asilomar Conference)形成了23条AI原则:“要求AI系统的设计和运作应符合人类尊严、权利、自由和文化多样性的理念。通过控制高级人工智能系统所实现的权力,应尊重和改善健康社会所基于的社会和公民进程,而不是颠覆它。”m人类智力进化、技术进步和社会制度从三个不同维度构建出著作权法。技术进步无限拉大其与人类智力进化、社会制度进步的差距,三者的平衡被打破,以此为基石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必然受到挑战,表现为人工智能创作物在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无处立命安身,在文化艺术和知识生产领域应用中不可逆转,在形态上与自然人创作物无法区分、无处区分,在保护上无法可依、无可奈何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