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三种学说对争议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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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违反说视野下违法判断的相对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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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问题(1),三种学说有着截然不同的态度,因此是一个需要辨别理论是非的题目;对于问题(2),如果将具有我国特色的“罪量”要素归入构成要件阶层,那么以“行政法定性+刑事法定量”[11]为行政犯判断路径的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必然会直接得出肯定结论,而违法相对论和违法多元论都强调在定性问题上同样需要考察刑事法的实质判断。[12]在本文看来,对这两项问题的解读和相关的理论选择,完全可以借助违法性本质论来予以诠释。以往的讼争并未从这个角度进行考察,不得不说是一种莫大的遗憾,同时有本末倒置之虞:连刑事违法性是什么都没确定下来,何以可能充分讨论刑事违法性与其他部门法违法性的共性与区别?以违法本质论为基点来讨论违法关系论,本身就是让论题得以深入呈现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