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欧盟实施企业所得税协调的早期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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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区域税收协调——欧盟企业所得税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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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早期以指令形式循序渐进地对各成员国的企业税收制度进行立法规范(表1)。直接税层面最早形成的指令是1977年通过的《相互援助指令》(1),该指令并未触及具体制度层面的协调。1990年,欧委会通过《并购指令》《母子公司指令》《仲裁公约》,这标志着欧盟直接税协调开始推进。其中,并购指令减少了区域内跨境并购的税收障碍,促进了欧盟范围内大型集团的建立,母子公司指令助力这些机构实现更加顺畅的资本流动与运营,仲裁公约则为欧盟企业所得税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规定了详细的争议解决方法与程序(2)。时至今日,欧盟已颁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协调的指令及指令修正案共74部,纵观这些指令文件,可以发现其内容多聚焦在所得税某些相关行业、某一税制规则、某个特定征管流程等极为具体的局部税制协调,旨在从局部入手逐步减少欧盟内部成员国之间的税收障碍,使欧盟境内的企业在进行有关跨境经营和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决策时不会受到税收因素的影响,进而促进欧盟内部商品、服务、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