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欧盟历次《版权指令》的新闻出版媒体的邻接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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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聚合模式引发的著作权问题与对策——以欧盟新闻出版媒体邻接权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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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表1所示(6):(1)随着欧盟议会对《版权指令》的讨论逐渐深入,《版权指令》条文数量有所扩充,从前两个版本的24条,增长到最终版本的32条,因此新闻出版媒体邻接权规则在《版权指令》中的位置也从原本的第11条变为现在的第15条;(2)有关权利的设置,2016年版本规定“当数字化使用新闻出版物时,成员国应向新闻出版物媒体提供指令2001/29/EC第2条和第3(2)条规定的权利。”而2018年与2019年版本均将原本的“数字化使用”修改为“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在线使用”。修改后的版本更具针对性,将使用的主体限定为“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重点规制大型在线网络平台,以区别于私人在线使用;(3)有关权利的例外,2016年的版本只规定了新闻出版媒体享有邻接权,未规定权利例外,权利设置过于偏向新闻出版媒体。2018年版本较之有所进步,将对新闻出版物非实质性部分的使用行为排除在外,适当关注了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和公众的利益。2019年版本以列举的方式排除了私人用途或非商业用途的个人使用行为、超链接行为和使用单个词语或者非常短的摘要的行为。确认了个人用户多数情况下在线使用新闻出版物的合法性,明确了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无需获得授权而可以继续免费使用的部分,将超链接行为排除在外,为单纯提供渠道服务的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保留了生存空间;(4)有关作者的利益分享权,仅2019年版本指出,各会员国应规定在新闻出版物中收录作品的作者,可以从新闻出版媒体因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使用其新闻出版物而获得的收入中获得适当份额。作者作为新闻出版物内容的重要产出者,这一增加内容对于维护作者正当利益,平衡作者与新闻出版媒体的利益关系具有重要意义。除上述变化外,保护期期限的变化、溯及力规定的增加,使新闻出版媒体邻接权规则的设置更加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