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2 0 1 2 年以来中国贫困地区农村贫困状况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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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时期中国农村发展若干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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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贫困地区包括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片区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共832个县;民族八省区包括内蒙古、宁夏、新疆、西藏、广西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和少数民族分布集中的青海、贵州、云南3省。数据来源:《扶贫开发持续强力推进脱贫攻坚取得历史性重大成就——新中国成立70周

按照目前的政策支持力度和农村减贫推进速度,到2020年实现中央提出的脱贫攻坚战目标,即“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1),应该是有保障的。但是,现在面临的关键问题是如何提高脱贫的质量,增强脱贫的可持续性。农村脱贫的质量和可持续性,事关打赢脱贫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全局。从全国脱贫攻坚的情况看,当前仍有诸多因素影响了农村脱贫的质量和可持续性。一是目前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任务仍十分艰巨。2012年以来,尽管贫困地区农村贫困发生率减少的幅度较大,但其贫困人口规模的下降幅度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导致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占全国的比重在不断提高(见表3)。截至2018年末,贫困地区农村贫困发生率仍在4%以上,一些深度贫困地区农村贫困发生率更高,如云南怒江州农村贫困发生率仍接近三分之一,南疆四地州为10.4%,甘肃临夏州为8.97%,四川凉山州为7.1%(2)。二是一些贫困地区虽然实现了脱贫,但并没有建立起农民稳定增收的长效机制。如有的贫困地区缺乏长效扶贫产业,农民增收主要依靠外出打工的工资性收入或者政府的转移性收入,显然这种农民增收模式是不可持续的。三是现有剩余的农村贫困人口大多是因病因残、缺乏劳动力引起的贫困,需要政府财政兜底来解决,而贫困地区地方财力有限,如果缺乏上级政府和外部的支持,地方财政将难以承受。四是由于政府把大量资金投向了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对处于贫困线边缘的低收入人口产生了一定“挤压”效应。2014~2017年,中国农村居民20%的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名义增长仅有3.5%,其中2014年和2016年甚至出现了下降的趋势(魏后凯,2018)。2018年,尽管20%的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较快,名义增长率达到11.0%,但中等偏下收入户名义增长率仅有1.9%。根据农村居民按收入五等份分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变异系数,由2013年的0.70提高到2017年的0.74,2018年又进一步提高到0.76。这表明,近年来中国农村地区居民收入差异在不断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