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外汇信用信息公开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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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信用信息公开及联合惩戒措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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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联合惩戒措施。一是研究确定外汇局内部各部门和外部各单位对外汇信息联合惩戒的具体举措,明确外汇局内部各部门和外部各单位在外汇信用信息公开与联合惩戒中的职责,以及违反外汇信用信息公开与联合惩戒的相关措施。各监管部门应在执法过程中,协同推进、落实违法主体的责任。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B、C类名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二是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