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中介效应检验结果:社会阶层地位与清廉感知:差异及解释——基于2016年度全国廉情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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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阶层地位与清廉感知:差异及解释——基于2016年度全国廉情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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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p<0.05,**表示p<0.01,***表示p<0.001,括号内为z值。

在腐败容忍度等变量的中介效应检验方面,由于本研究中因变量公众的政府清廉感知、自变量社会阶层地位、中介变量反腐败满意度和腐败经历等为定序变量或类别变量,我们按照温忠麟等学者提供的中介效应一般检验程序[29-31],将其视为连续变量,采用索贝尔(Sobel)检验方法对其中介效应进行检验。表3的结果显示,腐败容忍度、反腐败满意度、行贿经历、索贿经历以及官方媒体和小道消息的感知信息来源渠道等在公众的社会阶层地位与政府清廉感知之间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中介作用。特别是反腐败满意度和腐败容忍度,在各个模型中的中介效应比例均比较高。腐败经历和感知信息来源渠道的中介效应则相对较低,且并不稳定。不过,由于将类别变量直接视为连续变量处理可能会导致中介效应低估、标准误低估等问题[32],表3中的中介效应比例仅供参考。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省级政府模型中,加入各中介变量之后,社会阶层地位的各系数值比原基础模型更大,这说明在省级政府层面,腐败容忍度等中介变量不仅发挥着重要的中介作用,还可能存在复杂的调节效应,其中的复杂关系尚待进一步探究。尽管如此,仍然可以认为,腐败容忍度、反腐败满意度、腐败经历和感知信息来源渠道的差异在公众的社会阶层地位与政府清廉感知之间发挥着重要的中介作用,假设2得到部分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