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社会阶层地位与政府清廉感知序次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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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阶层地位与清廉感知:差异及解释——基于2016年度全国廉情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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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p<0.05,**表示p<0.01,***表示p<0.001,括号内为聚类稳健标准误;VIF为OLS回归后检验结果。

从表2中可以看出,在各级政府模型中,与自我社会阶层评价为下层的公众相比,自我评价为中层的公众对各级政府的清廉感知水平显著最高。在模型2、模型4、模型6和模型8中,与下层的公众相比,中层社会公众对政府的清廉感知水平显著提高一个等级的概率分别为13.20%、67.03%、49.03%、68.88%,假设1得到验证。与下层社会公众相比,中下层和中上层社会公众更倾向于认为各级政府具有较高的清廉水平。但是,与下层社会公众相比,上层社会公众除了对其所在县/区级政府的清廉感知显著较高外,对中央、省级和地级市政府的清廉感知水平并不存在显著差异。图4直观地显示出不同社会阶层群体对各级政府的清廉感知水平的差异。综合来看,公众社会阶层地位与其政府清廉感知之间总体上呈现出倒U形关系特征,即处于中间的社会阶层对政府的清廉感知水平相对较高,这一点在县/区级政府层面表现得特别明显。而且,这一结果在控制了腐败容忍度、反腐败满意度等中介变量的情况下仍然成立,其内在原因可能与中间社会阶层在政治性格特征上的保守主义倾向有关。当然,鉴于本调查中并未直接涉及对被调查者政治性格特征的测量,这一内在机制还有待在未来研究中进一步进行实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