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台湾地区遗嘱信托的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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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遗嘱信托发展的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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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模式优缺点参见表1。其中,第二种模式为台湾地区信托业早期发展采用的模式。目前台湾信托业主要采取第三种模式,具体而言,在事前与委托人签订“遗嘱信托事务约定书”或“遗嘱信托受任契约书”,同意遵守相关条款,避免日后争议。当然,信托机构也会协助委托人拟定遗嘱及遗嘱执行受任契约书,以确保遗嘱信托能达到立遗嘱人的信托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