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双重市场约束对各自风险承担影响的估计结果》

《表2: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双重市场约束对各自风险承担影响的估计结果》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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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约束、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风险承担——基于回归控制法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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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下标t-1表示滞后一期。(2)***、**和*分别表示1%、5%和10%的显著性水平,括号内为t值。

如表2所示,在未考虑存款保险制度因素时,不同类别银行的市场约束对各自风险承担的影响分别表现为:全国性和外资银行的利率约束作用较为微弱,但地方银行起到了显著的作用。由此推论1在方向上得到了验证。此外,无论哪类银行的估计结果均表明数量未能显著影响其风险承担。本文认为,就利率约束而言,可能是由于在华的外资银行(因为政策倾向以及相关条款规定等)受到了经营业务上较多的约束,其存款来源渠道相对较少,因此面临着较低的存款偿付风险,从而其存款的价格约束效应最为微弱;相对而言,我国地方银行由于激烈竞争,需要加大或明或暗的优惠力度才能拉到更多存款,因此来自储户的市场约束更强。从数量约束来看,储户对全国性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存款较为放心,没有风险损失预期,故转移存款的动力较弱;且即使是风险较高的地方银行,由于其分区域的组织架构,“用脚投票”和稳健经营机制也都很难存在,故导致了这三类银行的数量约束均不明显。除此之外,控制变量的估计结果基本与其他学者一致,故不再一一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