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我国学者对新式证据的命名情况》

《表4 我国学者对新式证据的命名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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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的使用乱象及破解——以信息电子技术为分析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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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内数据统计截至2019年8月30日,数据不可避免地存在少量重复计算。

哈耶克曾指出:“在一个传统和惯例使人们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预期的社会中,国家的强制力可以降低到最低限度。”[40]23遵循传统的命名方式,一方面能提升立法的可接受性,使立法得到有效贯彻;另一方面有前期丰硕的研究成果作为理论支撑,方便研究成果能体系化地传承与持续性地发展。为了全面了解我国对新式证据的命名情况,可以对我国法学界发表在期刊上的论文进行调查。调查以中国知网为数据来源,以“电子证据”“电子数据”“计算机证据”“计算机数据”“数字证据”为检索词,在“诉讼法与司法制度”学科领域的“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分别以“篇名”为要求进行检索(2)。2012年8月31日《民事诉讼法》颁布,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新的证据类型,因此,将研究以该日为时间节点分为两个阶段,具体检索结果如表4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