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养老金征收模式地区分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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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征缴机构转换改革、企业养老支出与企业价值》
注:以上数据主要来源于刘军强(2011),少量数据由笔者查询相关新闻报道补充。部分城市为计划单列市。
当前中国养老金采用“统账结合”管理模式,企业和员工双方合计总缴费率为28%(1),该法定缴费率与国内学者测算出的最优缴费率相比显著偏高(彭浩然和陈斌开,2012;康传坤和楚天舒,2014),中国企业养老负担较重(2)。缴纳的基金分别存入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个人账户与个人身份严格绑定,社会统筹账户的缴费和领取则没有严格挂钩(赵绍阳和杨豪,2016)。此外,中国养老保险尚未实现全国统筹,这造成各地养老金结余情况差异较大,当地政府在养老金缴费和发放时会行使较大的自主裁量权,不同地区员工退休后待遇差异较大。结合养老金缴费率过高的现状,企业和员工缴费积极性不高,市场上存在普遍的漏交养老金现象(封进,2013)。在实际征缴工作中,各地政府会设置社保基数上下限。工资低于下限,按下限缴纳;高于下限但不高于上限(3),按照实际工资缴纳;高于上限,则按上限缴纳。但现实中,部分企业会按当地最低工资申报缴费,企业养老金缴纳并不规范。在养老金征缴机构选择方面,地方社保征缴工作可以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交给税务部门还是社保部门(4)。总的来说,中国养老金征收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1)税务部门部分代征,即由社保部门制定征收计划和数额,由税务部门负责实施;(2)税务部门全责征收,即征收计划的制定和实施都由税务部门负责;(3)社保全责征收,即完全由社保部门负责社保的征收,税务不参与。其中,税务部门全责征收模式可能在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存在委托代理问题。刘军强(2011)发现,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保费直接转移到社保财政专户,由社保部门管理,这就产生了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税务部门在征缴过程中存在“打折”行为,最终导致社保征收率相对偏低。
图表编号 | XD00131944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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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2.17 |
作者 | 沈永建、梁方志、蒋德权、王亮亮 |
绘制单位 | 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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