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部分国家碳税征收模式对比》
世界碳税实践经验基本形成了“全球学欧洲,欧洲学北欧”的格局[21]。实施碳税的所有国家的碳税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全国征收的碳税制,该类别主要集中在欧洲发达国家,可分为两个子类。第一个子类包括芬兰、瑞典、挪威、丹麦和荷兰。这些国家是世界上开征碳税最早的5个国家,在这些国家中,碳税作为明确的税种单独列出,见表1。第二个子类包括意大利、德国和英国。这些国家开征碳税的时间晚于第一个子类,而且这些国家的碳税是拟碳税,即碳税不是作为单独的税种直接征收的,而是通过将碳排放因素加入现有税收的税基来形成“隐形”碳税。另一类是只在国内特定区域实施的碳税制度,主要包括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美国的加州等地区。由于仅在某些地区实施,此类碳税制度仍处于试验阶段。
图表编号 | XD0070833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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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3.28 |
作者 | 张皓月、张静文、何彦雨 |
绘制单位 |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北京林业大学工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