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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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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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还观察到,在确定投资企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是考虑了潜在表决权的,要求“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尽管存在实施债务重组程序将长期权益进行债转股的可能性,而且债转股解决长期挂账问题的同时又规避潜在的所得税纳税风险,遗憾的是此条款未将其列入潜在表决权范围。然而从性质上分析,长期权益允许被投资单位长期挂账而且在可预见期间内无需清偿,也无需支付资金成本其较潜在表决权更具有明确的投资意图和意图表示。尽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认为在衡量潜在表决权是否导致控制时,应审查所有影响潜在表决权的事实及情况(包括个别或综合考量潜在表决权执行之条款及任何其他合约之安排),而无需审查执行或转换该表决权的管理层意图及财务能力。但不可否认,投资企业不收回长期权益,无条件提供商业信用并非出于慈善,否则有违企业逐利的性质,所以长期权益是具有投资属性的,其本质就是投资,应纳入投资成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