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融资渠道的满足条件》
注:资料来源于中国银保监会、上海交通大学互联网金融法治创新研究中心。
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是不得吸收存款的放贷组织,因此资金来源是它们重要的竞争力。从2009年至今,互联网消费金融历经十年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的融资方式更加多元化,从主要依靠股东增资、向金融机构借款,发展到通过银行间同业拆借、资产证券化、金融债券和银团贷款等多种方式融得更多资金。但是,从客观实践层面来看,为满足业务规模扩张需要与符合监管要求,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融资渠道非常有限,而且供求失衡状态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资金成本常年居高不下,其普惠性亟待提高。如表2所示,银行间同业拆借、资产证券化、金融债券等融资方式均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可通过金融债券方式融资的公司仅两家。
图表编号 | XD00129992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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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2.08 |
作者 | 程雪军、尹振涛 |
绘制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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