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法学主要研究范式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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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研究的元分析——基于CSSCI数据(1983—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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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式”是由托马斯·库恩首次提出的一个哲学概念,可视为同一个科学共同体,代表该科学共同体所共有的特质,是在不断发展的,是构成法的成份中一种内在的逻辑与秩序[10]。法学的研究范式是法学实质性进步与发展的基础[11]。对持不同类别科学观点的法学研究者可以以其各自共有的理论背景、逻辑框架和共同的价值、信念、概念、方法等为标准进行分类,从而划分出不同的科学共同体。一般而言,同一科学共同体内的学者的观点相对统一,他们的研究背景、框架、逻辑、信念、方法大体一致,学术交流障碍较少,易于共享学术平台,从而节约学术资源。另外,法学范式还具有多层次属性,如法学学科层次、部门法层次、法学问题层次。下文将以表5中所列范式展开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