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乾隆刑科题本中的湖北地方社会职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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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乾嘉时期湖北保甲职役新探——以刑科题本为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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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朝刑科题本反映案件的发现过程,有比较固定的档案文书格式。一般是百姓投称在前,概述案件后,再佐证职役的报案。例如乾隆三十四年蕲水县的案子:“据北乡徐家冲烟民周泰占报称:‘……并据甲长雷芳起报同前由。’”[5]下册,431但是也有不多见的例外格式,职役报称在前,民人投称在后,如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房县的案件:“据东乡八道河乡总张百忍等报称:‘……本月初二日有孙起陇投称。’”[4]下册,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