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乾隆四十七年有关错案责任之吏科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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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礼与管控之间:清代错案责任“双轨制”之形成及其原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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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之下,清代官员错案责任制度在借鉴了明代相关制度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发展、完善,以实现管控与优礼相互妥协之后形成的最佳官僚政治态势,亦即在满足君主专制集权需求的同时保证官僚适当优礼待遇。一方面,尽管清代延续了对“八议”“官当”等针对官员特权的限制,加强了对官员的管控力度,但若一味对官员施以刑罚,则既会挫伤官员工作之积极性,又无法形成较为稳定的官僚团体,以便在皇权的管控下传达和执行皇帝的意志与政策,实现对社会的治理,故而仍需给予官员一定的优礼待遇。以乾隆四十七年为例,根据吏科题本的记载,该年约有13份题本与错案责任有关,涉及直隶、山东、山西、河南、安徽、湖北、四川、云南共八个省份,上至督抚封疆,下至州县官员,均有因承审错误而被题参者,甚至有因秋审出入而导致该省的总督、巡抚、臬司、藩司及相关道员均被问责的情形。[54](参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