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嘉庆刑科题本中的湖北地方社会职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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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乾嘉时期湖北保甲职役新探——以刑科题本为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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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正对于案件失察或匿报,官府对其惩治。如嘉庆五年(1800年)孝感县审解民人周文德踢伤杨玉正身死案,“保正冯友绅听从匿报得银二两八钱,应照枉法赃一两至五两杖八十,无禄人减一等律杖七十”(2)。嘉庆十一年郧县、郧西二县审解民人王有桂故杀堂弟王有才身死一案,“保正吴胜选于地方人命失于觉察,应照不应轻律,笞四十。事既到官在嘉庆十四年正月初一日恩诏以前,阮光彩等杖笞各罪均予援免,保正仍革役,无干省释”(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