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中国主要移民法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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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移民法律体系比较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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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新世纪后,特别是2001年加入WTO后,我国的国际地位越来越高,对外交往也愈加频繁,随之而来的就是移民数量大幅度增长,移民事务也出现新型化、复杂化、多样化的态势,我国的移民管理工作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之前的移民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的移民工作发展形势,亟需调整修改。鉴于此,针对在现实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开始施行。后又经过多年调研、讨论、起草,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终于在2012年6月30日获得通过,并于2013年7月1日施行,新法施行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同时废止。这部法律是在整合1986年起施行的两法及其实施细则和1995年起施行的边防检查条例的基础上形成的,新法更适合我国国情,对我国出入境管理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对维护我国主权、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新法规定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停留、居留及相关证件规则,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等相关内容和法律责任。对于中国公民往来内地及港澳地区、往来大陆和台湾地区,新法也进行了巧妙的兼容,虽不能完全纳入,但是已努力朝移民法法典化的方向发展。新法颁布后,为配合新法有效实施,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规范了入境外国人和台湾居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