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中国关于人体冷冻胚胎的主要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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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及处置权问题研究——基于伦理、情理、法理的衡平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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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体冷冻胚胎,我国有如上(表3)规定,由以上规范性规定可知,人体冷冻胚胎不得用于赠与、买卖和未经同意的研究。据此可以推知,卫生部与科学技术部已否定了冷冻胚胎的财产性质。此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第1款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技术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由此可知,利用冷冻胚胎生育必须符合计划生育的要求,并不是所有的冷冻胚胎都能获得发展成为人的机会。这表明卫生部也否定了冷冻胚胎具有权利主体的地位。卫生部和科学技术部基本上已对冷冻胚胎作了较为准确的定位,并进行了较为合理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仅仅是部门规章的内容,其法律效力较低,未能全面解决与胚胎相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