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中国证监会跨境监管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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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跨境监管研究——以EMMoU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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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作者收集整理。

美国拥有较为成熟的证券市场,法律规定也较为具体、完善,其他国家/地区的证券市场监管规定也多以美国为镜鉴模版。除《证券交易法》《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中对跨境监管做出特别的规定,美国还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对证券市场监管予以明确,并将SEC的执法权延伸至境外,以“效果原则”为依据,在法律上赋予经济监管的域外效力,使保护国内经济利益的立法可以支配发生在其境外但意图损害其境内经济利益的行为。相较而言,我国证券市场在跨境监管法律方面,依据内容较为笼统,《证券法》则存在域外效力无法得到保证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