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顺治十一年至康煕元年旗人案件的断罪法律依据一览》
首先,从表5的灰色部分可见,大清律的适用范围限于刑部/三法司审理的旗人平民的犯罪案件。在汉地犯罪的旗人,刑部/三法司直接依律审判;而在盛京、蒙古地区犯罪的旗人,初审阶段当地衙门先按照当地法律(满洲法/蒙古法)审判,死刑等重大案件再移交刑部/三法司依律审判。而在清朝的统治尚未巩固的东北边疆,刑部也尊重当地的习惯法。因此,胡祥雨所主张的顺治十年以《大清律》的普及和法令的统一为中心的“法制改革”确实在推进,但到顺治朝后半期为止,《大清律》的适用范围仍然有限。
图表编号 | XD0022810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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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9.20 |
作者 | 王天驰 |
绘制单位 | 京都大学大学院文学研究科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