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四类跨境股权转让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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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跨境股权转让分类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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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基于转股定价方法的不同实行分类管理。不同的转股定价方法由于计算基准和方法不同,确定出的转股价格可相差几倍甚至十几倍。对以协商价法、综合法确定的转股价格,因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价格合理性存疑,故对此类定价方法下的跨境股权转让业务需严加管理;对以出资额法、净资产法、市盈率法确定的股权价格,因有工商登记凭证或财务报表可用以佐证转股价格的合理性,相较于协商价法和综合法更为科学,但股东,特别是关联企业间可以通过临时变更注资额度、伪饰财务报表等形式,实现转股价格的虚标,因此对此类定价法仍需适度加强管理;对以评估价法确定的股权价格,由于是通过第三方审计、评估机构审核确定的,因此相对最为合理,也更难进行虚假操作;故对此类股权转让可进行正常管理,甚至可适度放松管理,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此外,还可进一步通过确定转股双方是否属关联企业,而将风险等级分为极高风险、高风险、中等风险和低风险四类,并对应采取四类宽严不同的监管措施(见表1、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