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基准回归结果:企业自生能力与环境污染:新结构经济学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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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生能力与环境污染:新结构经济学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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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和***分别表示在10%、5%和1%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括号内为t值,下同。

表9报告了三类机制变量与企业自生能力对环境污染的估计结果。由于控制变量的估计结果与前文大体一致,为了节省篇幅,故未报告,而是将三类污染物的估计结果同时列出。其中每一列仍然表示机制变量的指标,第一部分是以工业二氧化硫排放强度(GSO2)作为因变量的估计结果;第二部分是以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GCOD)作为因变量的估计结果;第三部分是以工业烟尘排放强度(GDUST)作为因变量的估计结果。整体而言,从估计结果的显著性来看,企业自生能力(VIABILITY)的估计系数均显著为正,依然支持理论假说。进一步,从估计系数的大小来看,与基准回归(表2列(2))中的估计系数3.991相比,可以发现,在加入机制变量后,企业自生能力的估计系数有不同程度的减少,特别是列(1)中加入环境治理机制变量后,企业自生能力的估计系数显著下降,这说明企业自生能力通过三类机制均不同程度地影响环境污染,特别可以说明环境治理机制是企业自生能力影响环境污染中更为主要的机制。而与表8的估计结果一致的是,环境约束机制中当年实施行政处罚案件指标的估计系数仍然不显著,进一步说明企业自生能力可能未通过该渠道影响环境污染。另外,从三类机制变量的估计系数来看,可以发现,除了当年实施行政处罚案件这一指标外,其他机制变量指标的估计系数基本显著为负,说明通过增加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加强排污费增收的环境约束以及提高自主研发支出、技术引进支出和技术改造支出的技术进步渠道可以有效地降低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