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反腐败政策冲击与公司动态创新投入的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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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关系文化、反腐败政策冲击与公司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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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表示显著性水平为0.1、0.05、0.01;括号内的数字为变量估计系数的T值(已对标准误进行公司层面的聚类)

表6是反腐败政策冲击与公司动态创新投入的回归结果。表6中列(1)和列(2)是以RD_i为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列(1)报告了控制行业固定效应但未将控制变量纳入考虑的OLS回归结果,列(2)进一步加入了控制变量,基准组均为控制组公司在受到反腐败政策冲击前三年的研发投入。列(1)和列(2)一致显示,相对于控制组公司在受到反腐败政策冲击前三年的创新投入,处理组公司在受到反腐败政策冲击前两年的创新投入与之没有显著的差异(交互项Treat?Before-2不显著),处理组公司在受到反腐败政策冲击前一年的创新投入与之也没有显著的差异(交互项Treat?Before-1不显著),这也说明受到反腐败政策冲击之前,处理组与控制组的创新投入强度符合平行趋势。但在受到反腐败政策冲击后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处理组公司的创新投入强度均与之有显著的差异(交互项Treat?After1、Treat?After2、Treat?After3均在0.0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值)。根据列(2)的回归结果,具体地,相对于“低腐败地区”上市公司在反腐败政策实施前三年的创新投入,“高腐败地区”上市公司的创新投入在受到反腐败政策冲击后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均有提高,说明反腐败政策冲击对公司创新的正向促进作用有一定的持续性。在表6的列(3)和列(4),本文以RD_a为解释变量重新进行回归,结果基本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