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美国金融业的类型化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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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非法集资”及其规制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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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金融产品与金融交易品类繁多,在所有国家(无论实行机构监管、功能监管抑或是统一监管),都存在针对不同交易类别的并行的金融监管法律框架。美国金融服务业包含银行、保险、证券三大子部门,分受联邦、州两级多个监管主体管辖(见图1);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交易,法律提供了迥然相异的监管工具箱(见表1)。现有监管框架总体上有其内在逻辑:不同类型金融交易的交易结构、风险特征、政策目标迥然不同,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其采用不同的监管安排;一般而言,交易结构越复杂、风险控制要求越高、中介机构资产负债表越不透明,采用的监管措施就越严厉、越具入侵性(Jackson,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