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稳定性检验:财政压力、税收转移与增值税分成机制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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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压力、税收转移与增值税分成机制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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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所示为相应的45个稳定性检验模型对应的变量系数,每一行分别对应人口、社会性支出负担、财政自给率三个指标作为核心变量的三个研究模型。*、**和***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水平上显著。

随着经济的发展,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开始实施的生产型增值税抑制固定资产投资、不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等弊端逐渐显现(申广军等,2016)。基于此,我国在2004年于东北地区开始逐步进行转向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并在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做出了完善财税体制改革的决定。自2009年起,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增值税改革推广至全国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惠及所有行业,基本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消费型增值税改革允许一次性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最终消费,税基最小,消除增值税重复征税也最彻底。(1)此次改革消除了该时期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了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在维持现行税率不变的前提下,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但没有涉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增值税税收分享,分配效应不明显。考虑改革可能产生的影响,我们进一步将样本区间缩小到2009—2015年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如表4第三部分所示。在相邻空间权重下,社会性支出负担及其交互项、财政自给率交互项的强化作用在10%的水平以上显著,支持了假设2和假设3。社会性支出负担、财政自给率交互项及财政自给率分别在人口距离、地理距离及经济距离权重下显著,分别证实了假设2和假设3。虽然,在样本区间进一步缩小后,这三类权重中财政自给率及社会性支出负担的交互项系数方向发生轻微的改变,但系数值极低且非常不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