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我国网络安全的法治化进程:从诸法分立到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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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安全的法治化进程:从诸法分立到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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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今天为止,我国尚未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颁布专门立法。但是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在前网络安全法时代已然开始了探索之路。该时期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极为匮乏,且主要通过个人隐私或人格尊严间接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相关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统计法、居民身份证法等多部法律中。2009年,这一情况得到实质性改观,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明确规定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属于犯罪。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全面系统地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明确提出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同时,针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问题,该法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原则和方法,对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保密,并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损毁或丢失。2014年,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此外,2013年,我国制定了《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标准,涵盖了个人信息全生命周期的系统保护,尽管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但仍然起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指引和规范效果,也为未来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