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5 企业创新与环境成本上升的就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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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成本上升如何影响企业就业增长——基于排污费修订政策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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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划分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处理组和对照组的稳定性,即2004年确定的缴纳排污费的企业在排污费修订前或排污费修订后是否存在较大的变动。首先,在排污费修订之前,如果企业已经是排污费的缴纳者了,那么其在2004年一定是缴纳排污费的企业。因为2004年是经济普查年,并且是排污费修订之后的第一年,排污企业缴纳排污费的核查是最严格的,调查的准确性也应该是最高的。图1中排污费征收总额的大幅上升明显反映出了这一特征。另外一部分企业在排污费修订前不用缴纳排污费,而在2004年缴纳了排污费。这两类缴纳排污费的企业(1)构成了处理组企业样本。除了这两类企业之外,剩余的企业在2004年及之前均不用缴纳排污费,即是对照组企业。其次,这种划分的不稳定性还可能表现在排污费修订后的样本,存在两种情况:一是2004年缴纳排污费的企业在2004年之后可能不缴排污费了;二是2004年不缴纳排污费的企业,可能通过核查之后被要求缴纳。第一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较小(1),因为新修订的排污费遵循排污即缴费的原则,如果这些企业在2004年之后不再缴费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退出市场或进入未经营状态;第二种情况虽然存在,但是这部分企业比例较少,不会对总体结果产生太大影响。根据排污费的征收流程,首先由排污者向环保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情况,而后由环境监察机构依据排污者的申报内容进行审核,下达排污缴纳通知。因此,核查主要影响的是企业排污费缴纳的数额,而对企业排污费缴纳与否的影响较小。工业企业数据库没有提供2004年之外企业排污费的征收状况,但是我们可以通过与《中国环境年鉴》的数据进行对比判断。从表1可以看出,2004年后留存的缴纳排污费的企业数目占排污费缴纳单位总数的比重变化不大,如果剔除进入企业和退出企业的影响,由于核查问题而增加的排污费缴纳企业很少。因此,根据是否缴纳排污费确定的处理组和对照组还是比较稳定的,这不会对估计结果产生很大的影响。此外,由于行业污染特征不同,重污染行业的企业被核查缴纳的可能性更大,在后文的研究中我们也通过剔除重污染行业和采用平衡面板数据估计等方法来进一步规避这一问题,进而验证估计结果的可靠性和稳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