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电子支付机构业务管理规则”的修正历程》
为规范支付机构准入申请,控制支付市场境内外企业数量,保护本地区企业跨境业务发展,台“金管会”建立了一套市场准入机制:一是设立注册资金门槛。台湾地区电子支付机构需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和5亿元(新台币,下同)注册资本。电子票证机构需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和1亿元注册资本。二是颁发经营许可证。支付机构只有从主管机关取得相应支付许可,才可以经营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支付业务。三是限制境外机构业务。境外机构不得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经营支付业务,主管机关应协助岛内支付机构发展境外合作业务。四是防止随意申请执照。支付机构在获得台湾地区电子支付许可证后的6个月内(如有正当理由可延长至1年)必须开始营业,否则自动注销执照。
图表编号 | XD00100780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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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0.25 |
作者 | 宋焱槟、王潮端 |
绘制单位 |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