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2 0 1 8 年捐赠支出纳税调整表》
2.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处理。会计处理上,本年度发生的业务不做销售处理,但需按公允价值计缴增值税,其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60.2;贷:库存商品——图书5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60×17%)。税务处理上,该笔业务视同销售,结转成本,本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为400×12%=48(万元),由于本年扣除限额小于账载金额60.2万元,结合前文分析,本年度限额扣除类公益捐赠税前扣除金额为48万元,超限额12.2万元(60.2-48),可在后续三个年度(2019~2021年度)税前扣除,根据本文前述税前扣除顺序,对于2017年度限额扣除类公益性捐赠尚未抵扣余额82万元,则不能在本年度税前抵扣。综上,本年度应纳税调增额为60.2-48+(60-50)=22.2(万元)。因此,本年度调整明细表填报如表3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10043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8.08.08 |
作者 | 朱红英 |
绘制单位 |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财经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