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2 0 1 8 年捐赠支出纳税调整表》
3.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处理。本年度发生的业务不需进行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上,本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为350×12%=42(万元)。根据本文上述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规则,鉴于本年度未发生公益性捐赠,因此,在本年度税前扣除限额内,首先应扣除2017年度限额扣除类公益性捐赠待抵扣余额35.2万元,在调整明细表“前二年度”行次中“纳税调减金额”栏目予以反映;然后,对于扣除限额内余额6.8万元(42-35.2),则由2018年度限额扣除类公益捐赠支出待抵扣余额予以扣除,其在调整明细表“前一年度”行次中“纳税调减金额”栏目反映,由此,2018年度限额扣除类公益捐赠结存待抵扣余额5.4万元(12.2-6.8)在其递延扣除期内结转扣除。因此,本年度调整明细表填报如表4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10043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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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8.08 |
作者 | 朱红英 |
绘制单位 |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财经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