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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基本法规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通知1

财政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5

财政部关于检发《集体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20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25

二、综合规定(一)征免规定30

关于集体企业减免税问题30

安置待业知青的城镇集体企业减免税的问题31

对集体企业增长利润恢复全额征税的规定34

对企业清退的“混岗”人员和富余人员组织的集体企业征免税规定36

对“混岗”人员和富余人员的解释36

对商办企业实行税收照顾政策的规定37

对食品工业放宽政策的规定38

对集体经济的拖拉机站等免税的规定41

对合作剧团的征免规定42

对医疗单位免征所得税的规定42

对饲养业征免所得税的规定42

对渔业生产合作社征收所得税的规定43

对兽医所征免所得税的规定43

对消费合作社征收所得税的规定44

对侨眷办企业减免税的规定44

对承包企业计征所得税的规定45

对国营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后征收所得税的规定46

对集体企业转为国营企业后的征税规定49

对集体企业划归农工商联合企业经营后征收所得税的规定49

对联营企业的留成利润征收所得税的规定50

对联合企业征收所得税的规定50

对试办企业性工业公司的征税规定51

对城镇金融集体企业征税的规定51

对新办金融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的规定51

对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的暂行规定52

对治理“三废”污染收入征免所得税的规定55

对外加工、装配所得的征免规定56

对集体企业的调剂外汇加价收入应计征所得税的规定58

对电视机保修费结余暂不征收所得税的规定58

对技术转让收入征税的规定59

对退税期限的规定64

对追补税期限的规定64

对季节性经营的企业汇算清交的规定64

(二)征收管理64

对所得税预征的规定65

对营业期不满一年的企业计征所得税的规定66

对纳税期限可以顺延的规定66

对所得税不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的规定66

对联合企业所得税缴纳地点的规定67

对改组、合并企业的征税规定68

对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68

企业不能搞税收分成、包干的规定69

对新办集体企业的解释70

对扣交税款的规定70

对加收滞纳金的规定72

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的规定73

对固定资产标准的规定76

(三)固定资产76

对企业安装高压电线和变压器等处理的规定77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工程支出应列作固定资产的规定77

征用土地支付的迁移费等应计入固定资产的规定78

对固定资产意外损失列支的规定78

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处理规定78

固定资产增(减)值和变价收入不并入企业损益的规定79

固定资产清理时的收支核算规定79

对无原价可查的固定资产作价的规定79

对企业调出的固定资产的财务处理规定80

对集体企业上交固定资产占用费列支的规定80

对固定资产预留残值的规定81

对折旧率调整的规定81

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81

对固定资产提前报废补提折旧的规定82

对逾龄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82

对生产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83

对停产、半停产企业提基本折旧的规定83

对作原料用的土地折旧规定84

对人防工程折日的规定84

对牛奶场奶牛的折旧规定84

对租赁房屋修理、重建费用列支的规定85

对企业出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处理的规定85

对大修理基金和维修费列支的规定85

对集体企业职工工资列支的规定86

(四)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86

对大、中、小修的费用列支的规定86

属大修理基金开支的费用不得直接列入成本的规定86

对集体企业调整工资的列支规定88

对临时工的工资列支规定89

对临时抽调职工支农工资列支的规定89

企业副食品基地专职人员的工资列支规定90

对企业医务、福利部门人员有关经费的开支规定90

对职工食堂炊事员工资列支的规定91

对请婚丧假、路程假和事假的工资列支的规定91

对企业支付职工加班工资的规定92

对请事假不扣工资的单位不实行加班工资制的规定94

对职工附加工资的规定94

对岗位津贴的规定95

建立岗位津贴后不再继续享受保健食品待遇的规定96

对副食品价格补贴的规定96

对集体企业各项奖金列支的规定97

奖金列支标准的规定99

对城镇集体企业暂不试行原材料节约奖的规定100

对集体企业职工年终劳动分红处理的规定101

对集体企业不再实行计税工资的规定101

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列支标准的规定102

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超支不能列支的规定102

从出售废纸所得中提取集体福利基金的规定103

对集体企业职工食堂炊事用具列支的规定104

企业福利部门费用开支的规定104

对组织少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短期体养活动经费开支的规定105

对计划生育有关费用列支的规定105

对城镇居民调价补贴列支的规定106

对集体企业免费供应午餐范围和财务列支的规定106

对企业职工住房的建设、收支、补贴等的规定107

对城镇集体企业提取企业基金的规定108

对城镇集体企业劳动保险费用列支的规定109

对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规定109

对临时工劳保待遇的规定109

对原工商业者劳保福利待遇的规定110

集体企业获准出境定居人员的退休、退职待遇的规定111

退休统筹金列支的规定111

对退休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112

城镇集体企业试点劳动保险的规定112

对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的规定113

按扣除奖金后的工资总额计提企业基金等问题的规定114

对恢复按工资总额计提工会经费的规定115

副食品价格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计提基金和工会经费的规定116

企业给落实政策人员补发的工资不计入工资总额的规定116

企业用自有资金调整工资不计入工资总额的规定117

对职工工资总额范围的规定118

(五)费用开支130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130

对新产品的范围、概念和试制损失列支的规定137

对新产品试制费列支的规定137

对技术转让费的计算和列支的规定138

城镇集体企业科研经费列支的规定138

对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的规定139

集体企业交纳教育经费列支的规定145

企业自办学校经费开支的规定146

企业技工学校经费列支的规定146

半工半读学校经费开支的规定147

对企业脱产学员几项福利待遇的规定148

对职工探亲工资和车船补助费列支的规定149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149

干部、工人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的规定151

对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规定152

对职工去外地会见国外来的亲属的费用开支规定155

对税款的滞纳金和罚金不予列支的规定156

集体企业拨交工会经费的规定156

对罚款收入和支出财务处理的规定157

对非法所得征收所得税的规定158

对城镇集体企业排污费和罚款列支的规定159

对低值易耗品摊销的规定159

对城镇集体企业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列支的规定160

对集体企业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列支的规定161

对集体企业的土地“租赁费”列支的规定161

对集体企业租赁费用列支的规定162

对集体企业车辆购置附加费列支的规定163

对精简人员发生费用列支的规定163

对基层团组织业余劳动提取活动经费的规定164

对人防经费列支的规定164

会议费开支的规定165

召开本单位先进工作者等会议伙食补助费列支的规定166

企业广告费用开支问题的若干规定166

接待外商费用开支的规定168

对开展商谈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出国人员和来华厂商有关费用开支的规定168

对诉讼费和聘请律师费列支的规定170

企业财产保险开支的规定170

对集体企业个人投资利息列支的规定171

对治理污染资金来源的规定171

对企业违反规定的开支不予列支的规定172

(六)归还贷款172

对城镇集体企业税前归还贷款比例的规定172

对税前归还技措贷款范围的规定174

不得扩大税前归还技措贷款范围的规定175

企业不得用原有利润归还贷款的规定176

对集体企业归还特种贷款的规定177

对企业逾期贷款等加付的利息不能在成本中列支的规定178

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179

(七)损益处理183

对企业库存商品、原材料调价处理的规定183

对流动资产意外损失处理的规定183

对以前年度营业损失列支的规定184

对以前年度损益处理的规定184

对企业追回贪污款物计算纳税的规定185

对离开本单位人员欠款的处理规定185

对企业收取包装物押金逾期未退应如何处理的规定185

对企业未经批准自行外销及跨行业经营已征临商税处理的规定186

对企业代办邮电所得计税的规定186

对企业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计税的规定186

(八)其他187

对管理费结余缴税的规定187

对工商部门收取的工商管理费结余不征所得税的规定187

对集体性质的市场管理所管理费结余征收所得税的规定188

对交通运输部门提取管理费的规定188

关于家属五·七工厂创办单位可否提取管理费的问题191

关于集体经济与个体经济税率适用范围的划分问题192

关于由税务总局管理城镇集体企业财务问题192

经济联合中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意见193

国务院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197

关于联社所属工厂单独纳税问题201

三、工业企业(一)征免规定201

关于联社附设供销单位纳税问题201

关于共负盈亏的合作小组纳税问题202

关于归口商业部门领导的工厂纳税问题202

关于合作社吸收个体手工业者入社后的减免税问题202

关于手工业联社供销经理部附属的产品服务部纳税问题203

(二)财产管理203

对合作厂(社)的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的规定203

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204

对材料、成品等盘存处理的规定205

对企业清产核资中财产损益处理问题的规定205

关于年终劳动分红问题206

关于搞中心工作的职工工资费用列支问题206

(三)工资福利206

关于从全民单位调到合作企业的干部的工资待遇问题206

关于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及劳保费用列支问题207

关于二轻集体企业实行退休费用统筹问题209

(四)费用开支211

关于合作组织上缴联社管理费问题211

关于厂(社)付给社员存款的利息列支问题212

关于合作社无息贷款可否列支利息支出的问题212

关于二轻局收取的流动资金占用费列支问题213

关于合作社弥补其农、副业生产基地亏损列支的规定213

关于合作工厂财务比照国营企业的问题214

关于颁发《二轻集体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214

对水上运输公社、大队与国营鱼苗场合作捕捞鱼苗收入征税的问题216

四、交通运输企业(一)征免规定216

关于搬运装卸合作组织征收所得税的问题216

对集体交通运输企业组织社员自装自卸收入征收所得税的规定217

铁路沿线装卸业务税收的规定217

长江航运公司所属集体单位纳税的问题218

煤炭企业向用户收取专用铁路维护费是否征税问题218

关于铁路分局为安置城镇待业知青新办的集体企业征免税的问题219

对交通运输合作组织减征所得税的补充规定219

对水上运输合作社取消减税照顾的规定220

对运输联社所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是否给予减征照顾的规定221

(二)成本费用221

关于成本费用开支范围问题221

关于固定资产问题222

对取消计税工资的规定224

对职工工资、奖金、福利的规定224

对行车津贴可作计提工会经费和有关基金基数的规定225

运输合作社社员入社生产资料折价款的利息列支问题226

集体所有制运输企业工会经费开支的问题226

民间运输企业召开本单位先进工作者等会议伙食补助费列支问题227

流动资产盘盈、盘亏的处理问题227

(三)其他228

关于营业外支出问题228

关于城镇集体交通运输企业更新改造老旧汽车贷款本息不能在征收所得税前归还的问题230

关于专用基金的资金来源和开支范围问题230

关于临时设施费结余不计征所得税问题234

五、建筑安装企业关于大包干结余和承包工程成本差异征税问题234

关于企业收取法定利润征税问题235

关于集体建筑安装企业暂不提取节约奖的问题235

关于技术装备费使用范围的问题236

六、供销合作社(一)征免规定237

关于对基层供销社新建冷库、仓库免税的问题237

对“三项照顾”地区基层供销社减征所得税的规定237

对基层供销合作社如何计征工商所得税的规定238

对基层供镇社下属单位实行独立核算以后如何计征所得税的规定238

对基层供销社划归人民公社经营后如何征税的规定239

对基层供销社将农副产品采购业务划给公社农工商联合企业经营后如何纳税的规定240

对供销社所属合作商店征税的规定240

对供销社所属厂、站征税的规定240

关于供销社之间加提的调剂基金收入不征税问题241

对基层社所属饮食服务企业和贸易货栈交纳所得税的规定241

(二)固定资产、简易建筑242

关于恢复基层供销社按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提取基本折旧基金的问题242

关于基层供销社的综合折旧率不宜过高问题243

关于基层供销社提取折旧和简易建筑费修建固定资产列支的问题244

修建简易仓棚的范围和有关列支问题245

有关购置房屋和简易建筑费的开支问题246

(三)工资费用247

关于供销社借调合作商店人员的费用列支问题247

关于供销合作社系统从事废旧物资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问题248

关于股金分红及股息列支问题249

关于供销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支付误工补贴列支问题251

关于基层供销社从外地聘请农民技术员的工资费用开支问题251

关于供销社职工奖金的提取问题252

(四)其他252

关于职工借用公款处理的问题252

供销合作社各项专用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的财务处理问题253

基层供销合作社被没收的非法利润其所得税如何处理的问题253

关于供销社滞纳金、罚金列支的问题254

基层供销社企业基金的提取和列支问题254

管理费及科研培训事业费提取和政策性亏损弥补问题255

关于供销社战备盐的运杂费列支问题256

供销社售给所属饮食服务业作原材料及营业设备、用品的商品应否作销售处理问题256

基层供销社所得批发优待折扣入帐问题257

商品升降价和削价的帐务处理问题257

检查发现帐务处理与有关规定不符的退补税问题258

对县以上供销社征收所得税的规定259

县以上供销社的技措贷款归还问题260

对国营商业企业并入供销社的有关规定260

七、商业企业(一)征免规定261

关于合作商店所得税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的问题261

关于对合作商店征收所得税不再采用加成征税的问题261

关于集体商业网点征收所得税问题262

关于工厂、单位办商店征收所得税问题262

关于合作商店纳税单位的确定问题263

(二)工资福利263

关于取消合作商店计税工资办法的问题263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财政部、供销合作社、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合作商店实行退休办法的报告264

关于合作商店退休人员医药费列支问题267

(三)费用开支268

关于合作商店的工会经费列支问题268

关于合作商店股金利息列支问题268

合作商店固定资产的折旧、修缮、租金列支问题269

(四)损益处理270

合作商店商品调价落实库存价格问题270

合作商店库存商品的计价问题270

合作商店外销本业以外商品的损益是否并入损益计征所得税问题271

合作商店预提公积金的处理问题271

合作商店借给国营、供销社人员后收到的公积金、公益金是否并入损益计征所得税问题271

八、街道企业)家属工厂(一)街道企业273

关于街道企业安置盲聋哑残人员从事生产所得征免所得税问题273

关于军队家属工厂纳税问题276

关于街道企业职工的工资列支问题276

(二)家属工厂276

关于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的家属工厂征收所得税问题277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家属农场举办的工副业征税问题277

关于国防工办所属厂办集体家属农场和工副业交纳所得税问题279

烈军属工厂征收所得税问题279

关于铁路工会组织家属经营商业、服务业务征收所得税问题280

九、乡镇集体企业(原社队企业)(一)征免规定281

关于利用“三废”免税的问题281

关于新建冷库、仓库免税的问题281

关于对饮食、服务、修理行业减税的问题282

关于乡镇集体企业采金征免所得税的问题282

关于对实行“农工一体化”的乡镇集体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的问题283

关于对农村文化站办文艺工厂征收工商所得税的问题284

关于社队企业管理部门所属单位征收所得税问题284

关于知青场、队及生产基地征免税问题285

(二)费用开支及其他286

社队企业系统供销公司的固定资产标准及折旧费、大修理费用的列支问题286

社办企业固定资产大修理开支问题287

关于乡镇集体企业补助社会性费用列支问题287

关于乡镇集体企业教育事业费附加列支问题287

关于乡镇煤矿费用列支问题288

关于福利基金、企业基金、职工教育经费问题288

关于工资列支问题289

关于国营农场和农村社队企业使用的银行贷款不能用税款归还的问题290

关于菜田建设、菜农工资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的规定290

关于社队企业局供销公司计算销售收入问题291

关于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审核单位问题291

十、预算外单位及军办工厂(一)基本规定293

不上缴利润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问题293

预算外企业、事业征免所得税的界限问题294

(二)民政部门294

民政部门领导的生产单位所得税的征免界限问题294

生产教养院免税问题296

(三)校办工厂296

关于高等学校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问题296

关于半工半读学校举办的工厂、农场征免税问题297

关于勤工俭学收入不纳所得税的问题297

关于经营商业征收工商所得税问题298

集体性质的校办工厂由个人承包后的征税问题299

对各级学校生产劳动收入的解释299

(四)文化系统300

国营剧场免征所得税问题300

工会文化宫、俱乐部附设的影院、剧场和机关礼堂对外售票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300

展览馆场租等收入征税问题301

有线广播事业免征所得税问题301

关于广播电视服务公司、服务部经营所得征免工商税收问题302

中央级各部门所属出版社、杂志社征免问题302

(五)交通系统303

铁路局地方收入应否征收所得税问题303

民航职工小卖部缴纳工商所得税问题304

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铁路所得征收工商所得税问题304

公路管理部门以养路费办的企业应否征收工商所得税问题305

(六)建筑系统306

建筑产品商品化收入暂免工商税收问题306

建筑安装企业主管部门设计费收入应当征收工商所得税问题306

(七)军办工厂的征免和有关问题307

军办工厂由上交利润改为交纳所得税问题307

全军新建和新授予代号的工厂及撤销或移交地方的企业化工厂的征免税问题308

军人服务社免征所得税问题308

军办农场所属工厂暂免征所得税问题309

关于军工企业等单位遵章纳税的问题309

关于财务列支问题310

机关、团体等单位举办的农、工、副业生产征免所得税问题312

地方财政投资兴办不纳入预算管理的企业应征收所得税问题312

(八)其他312

关于工厂、单位办商店征收所得税问题312

关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不征收工商所得税问题313

民主建国会、工商联的义务咨询酬劳的征免问题314

物资局系统的物资单位不征所得税问题314

对劳改生产单位免征所得税问题314

物资局仓库的工农副业生产收入的征免问题315

电子局展销产品经理部销售处理电子元器件征税问题315

预算外国营企业主管部门提取企业超计划利润基金问题316

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征免工商所得税问题316

十一、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通知318

个体渔民免纳所得税问题321

私人诊所、个体医生、牙医、镶牙所征免所得税问题322

个体艺匠、个体运输业者征免所得税问题323

个人集资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323

关于个体工商业户自行合伙经营征收所得税问题323

对个体户接受外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所得不能免征所得税的问题324

个体经济所得额换算和计征税款问题324

个体手工业经营地区和征税地点问题325

个体工商业户的财务列支问题326

十二、有关文件国务院关于颁发《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328

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340

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346

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350

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354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特农村贫困户发展生产治穷致富的请示的通知358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农牧渔业部《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的通知36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378

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384

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400

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417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431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440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451

财政部、建设银行关于制定《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471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491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通知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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