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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

第一篇 民政机构和民政经费13

第一章 民政行政机构13

第一节 省级民政机构14

一、民国时期14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

第二节 地市县民政机构24

第二章 民政事业机构29

第一节 荣誉军人学校和康复医院29

一、湖南省荣誉军人学校29

二、湖南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32

第二节 安置农场35

一、桂阳农场35

二、福田茶场37

第三节 民政学校40

一、湖南省民政干部学校41

二、长沙民政学校42

第三章 民政经费管理44

第一节 预算拨款和使用范围44

第二节 使用原则和发放办法48

第二篇 行政区划62

第一章 区划变更62

第一节 省县之间的行政区划变更62

一、道、府、州、厅62

二、行政督察区和地(专)区64

三、省辖市66

第二节 县、市行政区划变更67

一、县67

二、县级市与市辖区69

第三节 县以下行政区划变更72

一、里(都)、厢、坊73

二、县辖区75

三、乡(公社)、镇77

一、清代府、州、县等级划分88

第四节 划分府、州、县、市等级88

二、民国时期县等的划分89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县、市等级划分92

第二章 边界争议处理97

第一节 湘桂边界97

一、江永、江华与富川边界98

二、东安与全州边界100

第二节 湘赣边界101

二、荷树坪山林边界102

一、鼓寨山林边界102

三、麻笋坡至老虎窝山林边界103

第三节 湘鄂边界104

一、岳阳与监利边界104

二、临湘与蒲圻、通城、监利边界105

三、华容与石首、监利边界107

第四节 湘黔边界109

第五节 湘粤边界110

一、里甲116

第一节 清代基层政权116

第三篇 基层政权116

第一章 清代和民国时期的基层政权116

二、保甲117

三、城镇乡自治118

第二节 民国基层政权120

一、挨户团121

二、区乡镇自治122

三、乡镇保甲127

第三节 苏维埃辖区的基层政权130

一、湘赣边区基层政权131

二、湘鄂赣边区基层政权133

三、湘鄂西苏区基层政权136

四、湘鄂川黔苏区基层政权137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基层政权138

第一节 农村基层政权和村民自治组织138

一、区人民政府138

二、乡、镇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139

三、人民公社145

四、村民委员会146

第二节 城市基层政权和居民自治组织149

一、街道办事处149

二、居民委员会150

第三节 干部选举和干部培训154

一、干部选举154

二、干部培训158

第四节 先进乡镇简介160

一、韶山市韶山乡161

二、醴陵市浦口镇163

三、望城县城关镇166

四、双峰县三塘铺镇168

五、临澧县修梅乡170

第一章 优待补助178

第一节 清代民国时期的优待178

第四篇 优抚安置178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优待补助180

一、优待180

二、补助186

三、孤老优抚对象供养197

第二章 国家抚恤199

第一节 牺牲病故抚恤199

一、清代的死亡抚恤199

二、民国时期的死亡抚恤201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牺牲病故抚恤205

第二节 伤残抚恤212

一、清代伤残抚恤212

二、民国时期伤残抚恤212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伤残抚恤214

第三节 定期抚恤222

第三章 拥军优属活动227

第一节 春节和建军节期间的拥军优属227

一、抗美援朝期间的拥军支前236

第二节 战时拥军支前236

二、对越自卫还击作战时的拥军支前238

三、慰问云南前线边防部队240

第三节 表彰拥军优属和优抚对象先进241

一、评选优抚模范241

二、评选优抚对象积极分子243

三、评选优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248

一、中央南方革命老根据地访问团251

第四节 访问革命老区的优抚对象251

二、湖南省、地、县老根据地访问团254

第四章 退役军人安置256

第一节 复员军人安置256

一、原籍安置256

二、介绍就业261

第二节 退伍军人安置264

一、接收安置机构265

二、农村安置267

三、城镇安置271

四、就业安置与复工(职)复学274

第三节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278

一、分散安置278

二、干休所安置279

第五篇 烈士褒扬288

第一章 烈士纪念建筑物288

第一节 祠、墓288

一、烈士祠288

二、忠烈祠290

三、公墓291

四、陵墓292

五、碑墓294

第二节 纪念碑塔299

一、湘阴抗日阵亡将士白骨塔299

二、湘西会战阵亡将士纪念塔299

三、衡阳抗战纪念场塔300

四、湘西剿匪烈士纪念塔300

五、贺锦斋烈士纪念碑301

六、欧阳海烈士纪念碑302

七、华容县明碧山烈士纪念碑303

八、曾士峨烈士纪念碑303

九、衡宝战役青树坪战斗烈士纪念塔303

第三节 陵(公)园304

一、湖南烈士公园304

二、市、县烈士陵(公)园304

三、嘉义烈士陵园306

四、宁远水市烈士陵园307

第四节 纪念馆307

一、雷锋纪念馆307

二、罗盛教纪念馆308

三、向警予纪念馆309

四、郴县革命烈士纪念馆309

五、蔡和森纪念馆310

第五节 烈士塑像310

三、左权烈士塑像311

二、夏明翰烈士塑像311

一、黄爱烈士塑像311

第二章 烈士英名录和三湘英烈传313

第一节 烈士英名录313

第二节 三湘英烈传317

第六篇 社会救济326

第一章 清代和民国时期的社会救济326

第一节 慈善团体和救济机构的救济326

一、养老326

二、育婴328

三、慈幼330

四、恤嫠332

五、抚残333

六、施医334

七、济贫334

八、救生和赈丧336

九、院(堂、所)外临时救济337

十、慈善、救济事业管理组织338

第二节 积谷赈荒340

第三节 难民救济347

一、救济机构347

二、收容给养348

三、抢救转移350

四、安置生产352

五、介绍就业353

六、难童教养354

七、资遣回籍355

第四节 善后救济355

一、急赈356

二、以工代赈357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社会救济358

第一节 社会救济事业机构358

一、综合性的生产教养院360

二、分类教养机构362

一、以工代赈367

第二节 城市贫民生产自救367

二、组织生产厂、组369

第三节 临时救济373

一、城镇救济373

二、农村救济377

第四节 定期救济383

一、残老孤幼定期生活救济383

二、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386

三、麻疯病人生活救济388

四、特殊对象救济389

五、“五保”户供养390

第七篇 社会福利399

第一章 社会福利事业399

第一节 社会福利院399

第二节 精神病人福利院404

第三节 盲人按摩院(所)409

第四节 光荣院410

第五节 敬老院413

第六节 城镇社区服务418

第七节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419

第二章 社会福利生产426

第一节 民政办福利生产426

一、福利工厂426

二、假肢工厂435

第二节 社会办福利生产436

第一节 残疾人的社会团体440

一、盲人聋哑人协会440

第三章 残疾人福利440

二、残疾人福利基金会441

三、残疾人联合会442

第二节 残疾人职业培训443

第三节 残疾人的文体活动444

第四节 残疾人抽样调查446

第五节 残疾人康复事业448

第八篇 救灾扶贫453

第一章 自然灾害救济453

一、灾情概况454

第一节 清代和民国时期自然灾害救济454

二、赈灾机构458

三、赈灾活动462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自然灾害救济473

一、救灾机构474

二、灾害抢救475

三、拨发救灾款物481

四、募捐救灾491

五、灾区生产自救493

六、农村救灾合作保险495

七、农业税灾情减免499

第二章 扶贫502

第一节 扶持贫困户502

第二节 扶持“双扶”经济实体508

第三节 扶持连灾贫困县510

第四节 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512

第一节 老区概况514

第三章 扶持老区建设514

第二节 援助老区建设517

第三节 促进老区经济开发521

一、政策优惠522

二、促进开发522

第九篇 社会事务管理527

第一章 婚姻管理527

第一节 封建婚姻制度及其习俗527

第二节 婚姻法的宣传贯彻529

一、第一部婚姻法的宣传贯彻529

二、第二部婚姻法的宣传贯彻535

第三节 婚姻登记539

一、婚姻登记机关及登记员539

二、结婚登记542

三、离婚登记544

四、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登记547

第一节 丧葬改革549

第二章 丧葬管理549

一、推行火葬550

二、改革土葬553

二、改善殡葬行业的服务和经营554

第二节 殡仪、殡葬设施557

一、殡仪馆557

二、公墓558

三、火化设备559

四、运尸工具560

五、湖南革命陵园561

第三章 收容遣送和安置改造562

第一节 收容遣送组织562

第二节 难民、灾民和战俘的收容遣送567

第三节 外流农民和流浪人员的收容遣送569

第四节 长期流浪人员的安置改造575

第五节 游民的收容改造576

第六节 妓女的收容改造579

附录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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