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志 第17卷 民政志》求取 ⇩

目录1

概述1

第一章 民政机构9

第一节 省级民政机构10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民政机构1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人民政府民政厅15

第二节 省以下各级民政机构24

第二章 优待 抚恤29

第一节 拥军30

一、拥军支前31

二、拥军优属38

第二节 优待、补助53

一、城乡社会优待53

二、农业生产优待59

三、定项补助70

四、临时补助和定期定量补助74

第三节 抚恤82

一、牺牲、病故抚恤82

二、残废抚恤93

一、审批、追认112

第四节 烈士褒扬112

二、颁发证书115

三、纪念活动120

第五节 优抚事业单位136

一、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学校)136

二、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139

三、复退军人精神病院143

四、光荣院145

第三章 复员、退伍、离退休军人安置149

一、安置对象和原则150

第一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150

二、农村籍复员、退伍军人安置152

三、城镇籍复员、退伍军人安置161

四、表彰先进164

五、接收、接待、转运机构167

第二节 离休、退休、退职军队干部职工安置172

一、安置对象172

二、接收安置174

三、离休、退休、退职待遇175

四、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管理183

第四章 农村生产救灾与救济185

第一节 自然灾害救济187

一、临灾抢救187

二、生产救灾195

三、国家救济201

第二节 社会救济208

一、供给五保户209

二、补助困难户215

三、扶持贫困户218

第三节 支援革命老根据地227

一、专款救济228

二、扶持政策229

第四节 移民工作230

一、向省外移民与支边230

二、三门峡水库区移民231

第五章 城市社会救济与福利事业235

第一节 城市社会救济235

一、慈善团体办救济235

二、官办救济236

三、人民政府实施紧急救济237

四、对孤、老、残、贫的经常性救济238

五、对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的救济243

第二节 城市社会福利245

一、贫孤堂、救济院246

二、慈幼堂、保育院251

三、社会团体登记254

四、处理接受外资津贴的救济机构255

五、举办社会孤老残幼福利事业256

第三节 城市社会福利生产278

一、街道群众生产自救活动278

二、残疾人福利工厂与街道福利生产280

三、社会福利生产的经营管理281

四、对残疾人福利工厂的优惠政策287

第四节 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288

一、游民教养局(场)288

二、难民收容所289

三、收容遣送站290

四、对外出流浪人员的收容管理291

五、安置农场296

第六章 婚姻登记 殡葬改革303

第一节 婚姻登记303

第二节 殡葬改革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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