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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法与行政机关1

第一节 行政法1

第二节 行政机关3

第三节 立法权和司法权6

第四节 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和法院7

第五节 制定规章权11

第六节 部与委员会13

第七节 历史考察15

第八节 当今的转折点21

第九节 联邦法与州法23

第十节 基本目标和局限25

第二章 委任立法权29

第一节 分权与授权29

第二节 标准32

第三节 巴拿马案判例33

第四节 谢克特案判例35

第五节 亚库斯案判例36

第六节 其他判例38

第七节 公共利益39

第八节 肉食加工公司案判例43

第九节 注意:人身权利44

第十节 州委任立法46

第十一节 纽约的判例48

第十二节 标准与衡平当官的立场49

第十三节 标准与程序52

第十四节 标准:结束语53

第十五节 司法权55

第十六节 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57

第十七节 民事案件60

第十八节 刑事案件62

第十九节 行政规章的制裁64

第二十节 赔偿65

第二十一节 处罚68

第二十二节 逮捕和监禁71

第二十三节 行政保释79

第三章 调查、情报和禁止翻供82

第一节 调查权82

第二节 记录和档案83

第三节 公共档案和法定档案85

第四节 检查87

第五节 企业宅地90

第六节 福利调查95

第七节 行政搜查和没收96

第八节 传票与授权99

第九节 取得传票权101

第十节 传票的执行104

第十一节 管辖范围的答辩106

第十二节 恩迪科特和奥克拉霍曼案判例原则108

第十三节 行政程序法111

第十四节 正当原因113

第十五节 传票的范围115

第十六节 作为制裁的调查117

第十七节 情报自由119

第十八节 咨询和禁止翻供122

第十九节 真诚信赖128

第二十节 权利宣告令129

第四章 规章与制定规章132

第一节 术语和行政程序法132

第二节 规章与命令134

第三节 制定规章权137

第四节 越权与合理性141

第五节 规章的种类142

第六节 法律效力144

第七节 程序148

第八节 行政程序法151

第九节 示范法与州法159

第十节 公布161

第十一节 立法审查164

第十二节 制定规章与行政裁决166

第十三节 行政裁决与制定规章168

第五章 受审讯的权利173

第一节 程序上的正当手续173

第二节 受审讯权的放弃175

第三节 数学与“纯行政手续”177

第四节 立法职能与司法职能180

第五节 立法性事实与裁决性事实182

第六节 普通规章与特殊规章185

第七节 审讯的推迟189

第八节 紧急行为191

第九节 特许权194

第十节 主要的特许权案件196

第十一节 批评200

第十二节 从特许权到权利202

第十三节 戈德伯格诉凯利案判例205

第十四节 戈德伯格诉凯利案之后的判例207

第十五节 需要有权利211

第十六节 阿内特诉肯尼迪案判例214

第十七节 有关学生纪律的案件217

第十八节 申请与取消219

第十九节 终止与减少221

第二十节 事实与政策224

第二十一节 私法上的正当程序226

第二十二节 审讯的要件228

第二十三节 大量司法和程序230

第二十四节 社会保险程序232

第二十五节 讯问程序233

第二十六节 制作正式档案236

第二十七节 可变通的正当程序238

第六章 公正审讯的要件243

第一节 当事人的利益和诉讼介入243

第二节 阿什巴克尔案判例原则248

第三节 通知与辩护251

第四节 诉讼通知253

第五节 细节与显露案情256

第六节 审讯的地点和性质258

第七节 律师261

第八节 审讯官266

第九节 联邦主审官271

第十节 行政法官273

第十一节 其他联邦审讯官277

第十二节 审讯权278

第十三节 偏见与利害关系280

第十四节 个人偏见283

第十五节 先入之见285

第十六节 程序与必需289

第十七节 职能的集合293

第十八节 职能的分工295

第十九节 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的分工299

第二十节 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的例外302

第七章 证明程序和裁决程序306

第一节 举证的权利306

第二节 证据规则307

第三节 塔夫脱一哈特利法与示范法309

第四节 部分可接纳证据原则311

第五节 联邦法院的部分可接纳证据原则313

第六节 理查森诉佩内尔斯案判例316

第七节 反询问319

第八节 举证责任321

第九节 特免证据324

第十节 非法收集的证据325

第十一节 詹克斯案判例原则和詹克斯法327

第十二节 案卷的排他性328

第十三节 排他性与偏见330

第十四节 单方面接触和单方面影响332

第十五节 行政官员可用其知识认定事实334

第十六节 行政官员用其知识认定事实的限度339

第十七节 认定与否定342

第十八节 机构裁决与个人裁决345

第十九节 第一摩根案判例349

第二十节 鉴定思维活动355

第二十一节 联邦行政程序法361

第二十二节 审讯官的报告363

第二十三节 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与第二摩根案判例368

第二十四节 行政上诉、调卷复议及复议局373

第二十五节 联邦行政程序法的适用377

第二十六节 行政裁决383

第二十七节 事实裁定385

第二十八节 理由与裁决意见389

第二十九节 事实裁定与非正式审讯393

第八章 司法复审的可得性之一--法律、当事人和时间396

第一节 司法复审可得性总论396

第二节 法定复审397

第三节 法定复审的排他性399

第四节 立法对复审沉默无言401

第五节 立法排除复审404

第六节 暗示不予复审407

第七节 特许权案件410

第八节 行政程序法与司法复审的可得性414

第九节 联邦行政程序法与拒绝复审415

第十节 联邦行政程序法与行政裁量权416

第十一节 原告资格419

第十二节 法定原告资格420

第十三节 纳税人的原告资格423

第十四节 州与地方纳税人425

第十五节 损害与侵犯法定权利427

第十六节 双重损害标准与单一损害标准430

第十七节 竞争人的原告资格431

第十八节 消费者的原告资格433

第十九节 环境消费者的原告资格436

第二十节 西拉俱乐部案判判例与学生环保协会案判例438

第二十一节 集团诉讼440

第二十二节 被告442

第二十三节 初审管辖权与行政救济的终结445

第二十四节 初审管辖权的解释446

第二十五节 法律与事实448

第二十六节 案件与问题451

第二十七节 双重损害赔偿诉讼454

第二十八节 初审管辖权与反垄断法457

第二十九节 诉诸行政法庭的权利459

第三十节 行政救济的终结461

第三十一节 行政救济终结原则的例外462

第三十二节 作为检察官的政府465

第三十三节 行政救济终结原则与管辖权467

第三十四节 迈尔斯案判侧原则470

第三十五节 州判例473

第三十六节 宪法问题475

第一节 司法复审的成熟时机478

第九章 司法复审的可得性之二--复审的成熟时机、复审的形式及政府侵权责任478

第二节 否决性裁决令482

第三节 “时机的成熟性就是一切”483

第四节 时机的成熟性放宽了485

第五节 非正式行政行为488

第六节 复审诉讼的形式491

第七节 联邦复审诉讼形式492

第八节 诉讼标的额497

第九节 联邦行政程序法498

第十节 州复审诉讼的形式500

第十一节 通用的调卷令--新泽西州503

第十二节 纽约州民事诉讼法和规则第78条504

第十三节 调卷令化了的强制执行令--加利福尼亚州507

第十四节 复审请求--示范法与伊利诺斯州法508

第十五节 强制执行的诉讼程序510

第十六节 刑事强制执行的诉讼程序512

第十七节 作为司法复审形式的请求损害赔偿之诉516

第十八节 政府官员从负责到免责518

第十九节 从政府官员负责到政府负责522

第二十节 联邦侵权赔偿525

第二十一节 绝对责任528

第二十二节 州主权豁免529

第二十三节 侵权责任展望530

第二十四节 主权豁免与非法定复审533

第二十五节 主权豁免与特定救济537

第十章 司法复审的范围540

第一节 范围与尊重540

第二节 对案卷的复审542

第三节 可复审的问题544

第四节 第一切纳里案判例原则546

第五节 法律与事实的区别547

第六节 事实与证据549

第七节 定案证据552

第八节 合理性与正确性556

第九节 下级法院的作用558

第十节 复审陪审团与复审法官的比较559

第十一节 州复审范围561

第十二节 没有案卷的复审563

第十三节 自由裁量权与滥用自由裁量权566

第十四节 滥用自由裁量权与合理性568

第十五节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571

第十六节 迟延与不作为572

第十七节 行政机关的不一致574

第十八节 对处罚的复审575

第十九节 宪法性事实577

第二十节 本艾冯案例的现状580

第二十一节 本艾冯案判例与个人权利582

第二十二节 加利福尼亚州的基本权利585

第二十三节 司法性事实586

第二十四节 大法官布兰代斯的挑战589

第二十五节 司法性事实原则的现状--码头装卸工法592

第二十六节 非码头装卸工法案件595

第二十七节 法律、事实及法律与事实的混合问题599

第二十八节 适用与解释602

第二十九节 格雷诉鲍威尔案判例原则606

第三十节 格雷诉鲍威尔案判例的适用608

第三十一节 不依循格雷诉鲍威尔案判例原则610

第三十二节 行政机关的不一致612

第三十三节 不同行政机关的不一致615

第三十四节 行政程序法617

第三十五节 复审范围趋于统一619

附录:〔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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