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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环境法基本原理1

第一节 引言1

目录1

第二节 律师和外行2

第三节 什么是环境法2

第四节 环境法和法院3

4.1美国联邦和州法院系统3

4.2联邦法院能判决的案件4

4.3美国法院系统6

4.4实际展望中的法院6

第五节 普通法8

第六节 判例法9

第七节 侵权行为10

6.1法官的附带意见10

7.1损害11

7.2侵犯19

7.3过失20

7.4最高豁免与侵权行为26

第八节 宪法27

8.1宪法和政府职权27

8.2对政府行动的限制28

8.3宪法对环境的保护36

第九节 辩护38

9.1一般规定39

9.2对行使权力的疏忽39

9.3合同性授权40

9.5不明确41

9.4政府授权41

9.6实施的不合理性和不可能性42

第十节 当事人43

10.1身份或者是谁可以提起诉讼44

10.2集团诉讼45

第十一节 证据46

11.1举证责任46

11.2审判确认47

11.3推定47

11.4供认47

11.5法律和事实的疑问47

11.8传闻证据48

11.6关联性和材料48

11.7他人之间的行为48

11.9鉴定证据49

11.10最佳证据规则49

11.11口头证据规则49

11.12证人49

11.13法律上特许不予泄露的内情50

11.14你自己的报告作为反对你的证据51

11.15样品或物证51

11.16证据的搜集和宪法权利52

第十二节 行政法52

12.1一般规定52

12.3程序53

12.2政府机构的权力53

12.4行政法中的证据54

12.5意见听取会54

12.6司法审查55

第十三节 律师费用——新的概念57

第十四节 刑事和民事责任57

第二章 国家环境政策法65

第一节 引言65

第二节 总的看法66

2.1第一篇 :政策和目标66

2.2第二篇 :环境质量委员会68

第三节 NEPA与其他联邦法律的关系69

4.1背景:NEPA环境质量委员会条例73

第四节 环境影响报告书73

4.2计划中的行动要求——EIS75

4.3颁布所要求的程序和时间78

4.4谁能准备EIS及其领导官署制度79

4.5内容81

第五节 “国际”环境报告书82

第六节 申请环境报告书83

第七节 七项其他“强制行动”84

第八节 谁能对被指控为NEPA的违反者提起诉讼88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95

第一节 引言——历史的回顾95

1.1水质标准95

1.2根据废物法的排放基准96

1.4《清洁水法》97

1.3需要新的权威97

第二节 联邦-州水污染防治规划——总的看法98

2.1目的和目标98

2.2达到目的和目标的机制98

第三节 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限制制度的许可证99

3.1规划范围及其适用100

3.2许可程序102

3.3许可证条件106

第四节 许可证中极限值的制订——技术和以水质为基础的极限值109

4.1需要提及的污染物110

4.2要求的处理水平——对“现行”直接排放的以技术为基础的限值115

4.3要求的处理水平——“新污染源”直接排放的以技术为基础的标准119

4.4要求的处理水平——对非直接排放者(预处理)以技术为基础的标准121

4.5对涉及工艺可变性的工业排放者的以技术为基础的标准124

4.6以技术为基础的处理标准与公共处理工程128

4.7达到与水质有关的排放标准的更严格的处理要求129

第五节 控制与非工艺有关的废水排放134

5.1大面积非点源污染的控制——第208节 提出的计划134

5.2暴风雨水的排放和最佳管理办法136

第六节 油类和有害物质139

6.1油类139

6.2有害物质141

第七节 水法规划的其他重要的因素143

7.1消除措施和制裁143

7.2公民诉讼146

7.3有特别适用性的规定147

第八节 环保局基建拨款规划151

8.1费用回收规划152

8.2用户负担153

8.3费用的有效性和适当性156

8.4基建补助金——摘要157

第九节 现行规章的污染控制计划157

9.1环保局标准开发规划158

9.2许可证条件的协商159

9.3同地区办事处和州官员的讨论159

9.4州和地方制订计划的活动160

第十节 结论160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169

第一节 引言169

第二节 历史170

3.1大气质量基准171

第三节 大气质量标准的制定171

3.2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172

3.3大气质量控制区175

第四节 州的实施计划(SIP S)176

4.1SIP S的内容176

4.2未达标地区新污染源的检查186

4.3预防重大破坏190

4.4与能源有关的职权194

第五节 国家的固定源排放标准196

5.1新污染源实施标准196

5.2有害污染物排放标准198

第六节 信息搜集权200

第七节 实施权力201

7.1遵守命令和不遵守命令的惩罚202

第八节 应付紧急情况的权力204

第九节 臭氧层的保护204

第十节 机动车辆排放的控制206

10.1引言206

10.2法定标准及其延期执行206

10.3鉴定208

10.4生产合格的车辆209

10.5强制212

第十一节 燃料和燃料添加剂规定212

11.1注册212

11.2管理权213

第十三节 公民诉讼216

第十二节 航空器排放控制216

第十四节 司法审查218

第十五节 酸雨219

第五章 资源保护回收法224

第一节 固体废弃物和有害废弃物224

第二节 固体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回收法225

第三节 1976年资源保护回收法226

第四节 总则227

4.1RCRA的目标227

4.2定义228

4.3准则229

第五节 固体废弃物管理办公室及权限230

第六节 有害废弃物的管理230

6.1有害废弃物的甄别231

6.2有害废弃物管理活动的通知238

6.3有害废弃物的生产者239

6.4有害废弃物的运输者243

6.5处理、贮存和处置(T/S/D)245

6.6许可证252

6.7州的有害废弃物计划253

6.8检查与执行253

第七节 州或地区的固体废弃物计划255

第八节 商业部的作用256

第九节 联邦的责任256

第十节 公民的参与和其他规定257

10.1根据RCR制定的紧急和实际危害罪257

第十一节 研究、发展、示范和情报258

10.2对雇员的保护及其规定258

第十二节 资源保护回收法的执行259

第十三节 资源保护回收法的实施259

第十四节 州和地方的活动260

14.1州际间的商业和固体废弃物260

14.2“瓶子议案”(Bottle.Bills)261

14.3固体废弃物处理场的选址262

第十五节 结束语262

第六章 有毒物质267

第一节 引言267

第二节 化学品失去管理的问题267

第三节 有毒物质管理法的必要性269

第四节 立法背景270

第六节 生产前的申报271

第五节 1976年有毒物质管理法271

6.1拟议中的生产前申报的规定272

6.2生产前申报的临时性政策274

6.3根据第5条拟定的试验原则274

6.4第5条第8款第4项:生产前申报的免除275

6.5重要的新用途规定(SNURs)275

6.6驳回生产前的申报277

第七节 第8条第2款:化学产品一览表278

第八节 有关呈报的要求281

8.1第8条第1款281

8.21980年拟订的第8条第1款规定281

8.3第8条第1款的正式实施细则283

8.4第8条第4款:健康及安全研究的报告283

8.5健康及安全研究项目的报告286

第九节 公害申报的规定287

9.1第8条第5款:实际危险的申报287

9.2第8条第3款:明显的副作用288

第十节 有关试验的规定290

10.1第4条第1款:普遍试验290

10.2试验补偿291

10.3化学试验的重点一览表291

第十一节 环保局的执行职能295

11.1多氯联苯和氯氟碳化合物(CFC)296

11.2第7条:紧急危害297

第十二节 有关多氯联苯的规定298

第十三节 保密性302

第十五节 有毒物质管理法同其他联邦法规的关系304

第十四节 公民参加管理和司法费用304

15.1现行有毒物质法规305

15.2《清洁大气法》306

15.3《水污染防治法》306

15.4职业安全及卫生管理局307

15.5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308

第十六节 拟议中的联邦癌症防治政策308

16.1拟议中的联邦癌症防治政策的目标309

16.2联邦癌症防治政策的背景309

16.3癌症防治政策的科学原则310

16.4癌症防治政策的实施细则311

第十七节 结论314

第一节 联邦农药管理的背景323

第七章 联邦农药管理323

1.1早期的农药立法328

1.2美国环境保护局的创立330

第二节 农药法规331

2.1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杀鼠剂法的主要条款331

2.2登记程序332

2.3联邦对农药使用的管理333

2.4取消335

2.5停止使用336

2.6FIFRA中的平衡性试验338

第三节 商业秘密339

第四节 1972年FIFRA修正案342

4.1补偿342

4.2使用他人资料的补偿问题343

4.3登记的必要性346

4.4州际间的登记347

4.5科学咨询委员会348

4.6登记诉讼权、上诉和传票349

4.7司法上诉351

4.8出口和进口352

4.9处理和回收354

4.10试验使用许可证355

第五节 1975年FIFRA修正案356

5.1修订FIFRA的必要性357

5.2关于农业部对环保局有否决权的争论357

5.3关于环保局同农业部进行协商的规定358

5.4科学咨询委员会359

5.5关于农业经济影响报告书360

5.6私人使用者的自我证明361

第六节 FIFRA的1978年修正案362

6.1有条件登记362

6.2一般性农药的审查363

6.3州政府权力的扩大364

6.4关于补偿和保密问题364

6.5效能365

第七节 1980的年FIFRA修正案365

7.1两院会议对环保局条件的否决365

7.2科学咨询专家小组的作用和计划在演变365

第八节 法律的案例366

8.1基本案例366

8.2商标注册:理论与实践368

8.3局长的灵活性370

第九节 根据其他联邦法规进行的农药管理373

9.1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中有关农药管理的规定373

9.21970年《清洁大气法》375

9.31972年《联邦水污染防治法》376

9.4《固体废弃物处理法》376

9.5《职业安全与卫生法》377

9.9《联邦有毒物质法》377

9.7联邦的农药监测计划378

第十节 逆登记反证推定程序(RPAR)378

第一节 引言395

第二节 OSHA与环保局之比较395

第八章 职业安全与卫生法395

第三节 立法轮廓396

3.1《职业安全与卫生法》的目的396

3.2《职业安全与卫生法》的适用范围397

第四节 联邦和州的雇佣人员398

第五节 卫生标准398

第六节 标准制定行动缓慢:以噪声为例399

第七节 标准的制定400

7.1一致同意的标准:第6条第1款401

7.2永久性标准:第6条第2款402

7.3应急临时性标准405

第八节 安全标准405

第九节 两类标准包括的范围407

10.1临时性特许标准408

第十节 不同标准408

10.2永久性特许标准409

第十一节 标准的遵守与检查409

11.1实地的组织结构409

11.2检查的作用410

11.3检查人员的培训和胜任410

11.4传讯411

11.5故意违法411

11.6屡次违法411

第十二节 各州的OSHA计划412

12.1州OSHA计划的概念412

12.2对州计划的各种评论意见413

第十三节 评议会414

第十四节 重叠的管辖权415

第十五节 职业安全与卫生审查委员会416

第十六节 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研究所417

第十七节 对工人抱怨的保护:第11条第3款419

第十八节 宪法的挑战:巴洛诉案420

第九章 嗓声437

第一节 引言437

1.1声的特征438

第二节 噪声对生物的影响439

2.1物理影响439

2.2生理影响441

第三节 OSHA关于噪声的规定442

3.1现行的OSHA标准442

3.2噪声标准的执行444

3.3OSHA关于噪声的意见听取会445

3.4经济的和技术的可行性447

3.5听力防护设备448

3.6关于可行性和平衡性的争论449

3.7人们长期期望的OSHA噪声标准451

第四节 环境保护局的权限452

4.11970年的噪声法453

4.21972年的噪声控制法453

4.3噪声源和标准455

4.4噪声标准的制定455

4.5《噪声法)》第6条所规定的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管辖权457

4.6担保问题458

4.7对广告宣传的限制458

4.8用商标加以说明459

4.9低噪声产品的开发460

4.10禁止与罚款460

4.11交通噪声的管制460

4.12航空噪声461

4.13火车与汽车的噪声标准463

4.14环保局在联邦政府机构中的作用464

第五节 1978年宁静社区法465

第六节 目前的噪声管理措施465

6.1民航工业的噪声管理活动465

6.2现有飞机的改进466

6.3机场和飞机的操作程序467

6.4交通部的裁决469

第七节 主要噪声源472

6.5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噪声证书472

7.1空气压缩机473

7.2卡车475

7.3动力割草机476

7.6公共汽车476

7.4垃圾车上的压实机477

7.5轮式和履带式拖拉机478

7.7雪地汽车478

7.8摩托车479

第八节 环保局的运货汽车标准479

8.1环保局的铁路噪声标准480

第十章 1980年综合的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498

第一节 总的看法498

第三节 关键性目的499

第二节 “超级”基金499

第四节 官署的责任500

第五节 有毒物质和疾病登记500

第六节 应该报告的量501

第七节 应急和清扫权502

第八节 国家意外事故计划503

8.1修订的国家意外事故计划504

8.2国家意外事故计划的范围和定义505

8.3根据国家意外事故计划的责任505

8.4应急队伍506

8.5国家应急中心506

8.8应急行动和有害物质的清扫507

8.7根据国家意外事故计划的石油清除507

8.6区域意外事故计划507

第九节 法律责任510

第十节 财政责任513

10.1船舶513

10.2设施513

10.3机动运载工具513

10.4要求与惩罚514

第十一节 有害物质的应急基金514

11.1应急基金的建立514

11.2基金的使用515

11.3对应急基金要求的程序516

第十二节 宣告关闭的法律责任的信托基金516

第十五节 司法审查517

第十四节 制订规章的权限517

第十三节 报告517

第十六节 与其他法律的关系518

第十七节 固体废弃物助理局长519

第十一章 环境审计522

第一节 引言522

第二节 进行环境审计的理由524

第三节 环境审计的范围528

第四节 环境审计的设计530

4.1审计的方法530

4.2对政策及机构问题的分析534

4.3环境审计的保密工作535

4.4审计工作组的组成537

5.1资料的收集538

第五节 环境审计的执行538

5.2资料分析539

5.3审计报告540

第六节 结束语540

第十二章 土地利用:控制544

工业发展方面的重要问题544

第一节 引言544

第二节 问题的背景和实质546

第三节 选址问题548

3.1地方问题549

3.2州法律的规定550

3.3州和联邦-州的规划553

3.4具体的联邦授权561

4.2在详细了解选址程序的基础上进行选点和制定规划565

第四节 依照现行法的方法565

4.1参与土地利用规划程序565

4.3制定程序和作出选址决策的气候566

4.4提出申请566

4.5使审查机关正确地履行职责566

4.6查明实际工程项目是否遵守了授权证书和最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567

第五节 变化的前景:特别选址立法567

5.1以深水港为例568

5.2深水港法所规定的方法问题571

5.3深水港方法的未来573

第六节 结束语574

附表 决策模型:对大型工业设施建设或扩建的环境保护限制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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