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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法令1

中央部分1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五日政务院第一百九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1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几个问题的综合答覆(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内地〔五四〕字第三○号公函)7

政务院关于对国营企业、机关、部队、学校等占用市郊土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或租金问题的批覆(一九五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五四〕政财习字第一五号)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一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政务院第六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13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适当地处理林权明确管理保护责任的指示(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政财齐字第六七号)21

关于铁路系统的房屋土地使用办法23

地方部分26

东北区土地暂行条例26

东北人民政府关于土地问题管理分工的暂行决定(一九五○年九月九日)32

东北人民政府关于飞机场及矿山土地问题的决定(一九五○年八月九日)33

东北农业生产合作社试行章程(一九五三年一月五日) 东北人民政府农业部34

附 对「东北农业生产合作社试行章程」的说明43

东北区果园经营条例(一九五二年八月) 东北人民政府51

附 东北区果园经营条例实施细则56

宁夏省农村荒地放垦暂行办法(一九五一年五月十八日省府第一届第七次行政会议通过)58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荒及修滩所有权与使用权规定的通知(一九五一年五月一日民地字第一○五号)61

中南区城市建设使用土地暂行办法(中南军政委员会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以会?民字第二四八二号发出)63

中南区修建公路征用土地暂行办法(中南军政委员会会土字第○一七一号一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发布)68

北京市人民政府都市计划委员会基本建设及一般建筑声请使用土地暂行办法草案70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民及机关、部队、学校使用国有土地转移变更处理的决定76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建设征用郊区土地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五四年三月五日〔五四〕府秘张字第一○五号令公布)78

北京市公有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五○年六月十四日府秘一字第三二四七号令公布)84

修正北京市城区房地产权登记暂行规则(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日地登字第五四八号布告公布)85

石家庄市市内区房地产总登记暂行办法(一九五一年六月七日民地辛字第二七号布告公布)88

太原市房地产变更登记暂行办法(一九五一年六月十五日)91

武汉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暂行办法94

天津市外侨房地产申请登记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公布施行)97

天津市逾期未登记土地代管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地政处制定。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布施行)98

上海市人民政府代管房地产暂行办法(一九五○年三月二十九日公布)100

上海市人民政府处理无主土地暂行办法(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公布)102

上海市人民政府地政局调处土地纠纷暂行办法(一九五○年一月二十一日)104

东北区国有森林管理暂行条例(政务院行政齐字第二一五号批准,一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东北人民政府东府〔二○三〕农林字第十七号命令公布)106

西南区大森林收归国有实施办法(西南军政委员会一九五○年十二月二日颁布施行)110

西北军政委员会关于配合土改清理林权的规定(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会?秘字第二○九四号令)112

川北区大森林收归国有具体执行办法(川北行政公署农林字第一二号一九五一年元月二十六日通令)114

平原省林权划分暂行办法(平原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四日)115

西南区奖励荒山荒地造林暂行办法117

东北农田水利暂行通则(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十八日)119

附一 水利费征收办法127

附二 水利费征收手续(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七日)128

广东省地方水利委员会组织通则(草案)(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农字第三九一号通知颁行)129

第二部分政策报告135

农村工作的基本任务和方针政策(一九五三年七月二日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邓子恢135

邓子恢同志在青年团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一九五四年七月十五日)150

目前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中的一些问题 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农政司172

迎接大规模经济建设,办好国营农场(林枫同志在中共中央东北局召集的国营农?会议上的总结报告)182

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加强国营农场工作的决定(一九五二年九月)195

开原县前三台子集体农庄的调查报告 东北人民政府办公厅204

山西省长治地委关于十个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总结212

热河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中土地问题的指示(一九五○年十一月一日)224

蒙汉土地纠纷的具体情况及初步处理意见(一九五○年三月绥远省人民法院函请民族事务委员会提供意见的初稿)228

关于处理山林纠纷的通报 中共中央华南分局农村工作部230

关于目前应重视、解决农村山林水利等纠纷问题的通报(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一九五三年六月十日〔五三〕法行字第三八二号)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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