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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部分1

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见人民出版社单行本)1

刘少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工作报告(见人民出版社单行本)1

邓小平:关于整风运动的报告(见人民出版社单行本)1

彭真:关于司法部门的改造与整顿问题1

柯庆施:乘风破浪,加速建设社会主义的新上海(第一部分)10

江华:坚持党的正确路线,争取整风运动在各个战线上全胜(第一部分)22

曾希圣:巨大的胜利,深刻的教训28

董必武:进一步加强国家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50

董必武:关于目前政法工作的几个问题(1957年3月12日在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发言)61

张鼎丞:坚决贯彻党对检察机关的绝对领导(在中共八大二次会议上的发言)73

罗瑞卿:公安工作必须进一步地贯彻群众路线81

罗瑞卿:对敌要狠,对内要和92

史良:全体司法干部团结在党的周围彻底打垮右派分子的猖狂进攻(1957年7月12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的发言)104

伟大的一年(1958年6月19日“人民日报”社论)111

克服政法工作中的两种倾向(1957年10月14日“人民日报”社论)114

在政法战线上还有严重的斗争(1957年10月9日“人民日报”社论)117

在政法战线上粉碎右派的进攻(1957年9月14日“北京日报”社论)121

政法部门需要彻底的整顿(1957年12月20日“人民日报”社论)126

对坏分子必须实行专政(1957年8月19日“人民日报”社论)131

对敌人必须专政到底(1958年3月10日“人民日报”社论)134

纳吉集团反革命叛乱给我们的教训(1958年6月20日“人民日报”社论)138

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142

进一步加强人民警察的建设(1957年6月29日“人民日报”社论)144

马锡五: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在司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摘要)148

克服右倾思想,改进法院工作157

王德茂:对鲁明健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行的批判169

徐守身:不许资产阶级右派分子鲍廷干破坏人民民主专政174

陈阜:批判右倾轻敌思想,坚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1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84

罗瑞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草案的说明191

维护公共秩序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1957年10月23日“人民日报”社论)197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201

为什么要实行劳动教养(1957年8月4日“人民日报”社论)202

收容坏分子实行劳动教养的好处206

附:北京市民政局、公安局贯彻国务院决定,收容一批坏分子实行劳动教养207

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如何执行问题给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209

司法部关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再缓期一年执行应自何时起算问题的批复2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缓减刑等有关问题的联合批复2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缓减刑等问题的联合批复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刑的刑期计算问题的联合指示212

司法部关于有期徒刑量刑最高年限的批复2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犯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是否要予管制问题的复函214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贪污犯判处徒刑缓刑,是否也可不予管制的请示214

国务院关于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在原机关工作的工资待遇问题的批复2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应否降职降薪、应否予以管制与剥夺政治权利和应否开除工会会籍问题的复函216

司法部关于有期徒刑缓刑是否可以减刑等问题的复函2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与判处徒刑一年立即执行谁轻谁重问题的复函2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外逮捕的反革命罪犯刑期之折抵从何时起算问题的复函218

司法部关于判处劳役是否要剥夺政治权利和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有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问题的复函2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如何执行及农民犯普通刑事罪刑期未满可否提前释放问题的复函219

司法部关于批评教育和训诫有何不同的复函2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警告、批评教育是否刑罚问题的批复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判决不再适用“教育释放”问题的批复221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教育释放”适用问题的请示(节录)222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联合指示223

最高人民法院对反革命罪犯被判处管制以前的羁押期间应予折抵的批复224

最高人民法院对在管制期间的反革命分子犯一般刑事罪的论罪与刑罚执行问题的函复225

司法部关于“管制生产”与管制处分有无不同及“管制生产”是否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复函225

关于管制案件中执行政策界限的几个问题的意见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选举权利的问题的通知2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若干问题的函复237

司法部“关于财产刑罚使用问题的检查报告”的批复24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没收反革命分子财产问题的联合批复2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并追缴赃款的犯罪分子,无力退缴赃款,可否易服劳役问题的复函241

曾汉周:有关刑事案件量刑的几个问题242

宋广常:贾潜在为谁着想?2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留场新人”可否补行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复函2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留场人员表现良好,可否缩短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问题的复函263

法制委员会关于犯人在保外就医期间是否算入刑期内的复函2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劳改犯人保外就医和保外执行中几个问题的通知2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应适用同工同酬原则的复函26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劳动改造犯人减刑、假释的批准问题的联合通知26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问题的批复268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减刑问题的批复”几点说明的函26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劳改犯人的减刑、假释审批程序的联合批复2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假释或缓刑的罪犯另犯新罪,应由哪一个法院撤销假释或缓刑等问题的批复27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和减刑幅度问题的批复271

处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几点体会272

分则部分276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城市中当前几类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示276

坚决打击反革命、不法地主、富农和其他坏分子的破坏活动2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永嘉、乐清、瑞安、平阳四县人民法院处理群众性闹事纠纷的情况和意见”的通报285

附:关于永嘉、乐清、瑞安、平阳四县人民法院处理群众性闹事纠纷的情况和意见286

公安部、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归国华侨违法问题的指示295

在肃反问题上驳斥右派(1957年7月18日“人民日报”社论)298

罗瑞卿:我国肃反斗争的成就和今后的任务306

江华:坚持党的正确路线,争取整风运动在各个战线上全胜(第七部分)326

肃反运动搞糟了吗?(1957年10月21日“山西日报”社论)328

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3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16周岁的强奸犯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3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堕胎行为应如何处理的批复34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批转自治区党委喀什政法工作组、喀什检察分院关于处理偷窃农业社粮食案件的若干意见344

陈养山:坚决制止盗窃活动的发展347

坚决保护农业合作社公共财产351

制止资本主义逆流(1957年8月16日“大公报”社论)355

阻遏资本主义逆流有区别地处理自发工业户(1957年10月9日“解放日报”社论)357

国务院关于由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361

国务院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补充规定363

国务院批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报告加强市场管理取缔违法行为366

农业社不该做投机买卖368

附一决不能放任农业社进行商业投机371

二 湖南颁布五项规定加强市场管理373

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375

提高警惕、严防火灾(1957年9月14日“工人日报”社论)378

林业部、公安部、农业部关于严格执行烧荒规定防止森林火灾的联合通知380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383

一定要加强国家纪律(1957年10月29日“人民日报”社论)388

坚决同漠视民命的官僚主义作斗争(1957年6月18日“人民日报”社论)391

附:去年广西因灾饿死人事件是怎样发生和怎样处理的?3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偷越国境处理界限的复函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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