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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九五〇年五月一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1

关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绍禹一九五〇年四月十四日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所作)55

中共中央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一九五〇年四月三一十日)55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一九五一年九月二十六日)56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司法部关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指示(一九五二年七月二十五日)60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一九五三年二月一日)62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一九五三年二月十八日)66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一九五三年三月十九日)72

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总结报告(一九五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刘景范副主任在政务院第一百九十三次政务会议上的报告,并经同次会议批准)78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爱情、婚姻和家庭(摘自“新建设”一九五二年二、三月号)88

婚姻(沙列夫斯卡雅、斯维尔德洛夫著,苏联大百科全书选译,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三年版)119

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摘自“新建设”一九五三年二月号)131

列宁:苏维埃政权与妇女的地位(摘自“新建设”一九五三年二月号)136

列宁谈妇女、婚姻和性的问题(克拉拉·蔡特金著,摘自“新中国妇女”一九五三年第十一号至一九五四年第三号)140

学习苏联人民崇高的共产主义道德品质(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副主席邓颖超)168

(二)结婚175

上海市婚姻登记暂行办法175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的处理原则问题对华东分院、华东司法部的指示信(一九五一年十月八日)177

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婚案件的处理原则(一九五〇年十月二十三日)179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被管制和判处徒刑缓刑的分子要求结婚登记问题的解答(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十一日)180

(三)离婚181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司法部关于未达婚龄的婚姻案件处理问题的指示(一九五二年六月十一日)181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被判处徒刑之反革命犯的配偶提出离婚法院应即准予离婚的批覆(一九五二年六月二十日)182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一般人民因不通音讯而请求离婚的年限应如何规定问题的解答(一九五一年九月十四日)183

西南司法部对云南省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奸怀孕提出离婚准不准问题的批覆(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日)184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对“妾”提出离婚的处理意见(一九五二年三月二十一日)185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干部离婚案件处理办法的批覆185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被告在台湾离婚问题的处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一日通报)186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指示(一九五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指示杭州市人民法院)187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对湖南省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妇女离婚带走土地问题的函覆(一九五一年五月七日)188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对云南省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经判决离婚是否可请男方再给与生活费的答覆189

(四)革命军人婚姻191

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婚姻法”所规定之“革命军人”范围的解答1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离婚诉讼进行中一方参军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意见(一九五一年六月十六日函覆华东分院)1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指示(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一日)193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对于现役革命军人与退役革命残废军人离婚案件的处理办法及开展爱国拥军教育的指示(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四日)19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婚约的三个问题197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内务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联合通知关于“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座谈会纪要”请参照办理200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军委总政治部关于处理在朝鲜战争中被俘或失踪之革命军人婚姻案件联合通报(一九五二年十月十七日)205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处理办法(一九五三年六月十五日)206

(五)少数民族婚姻209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不同民族男女结婚问题的批覆209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问题的覆示(一九五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覆华东分院)210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蒙、汉、回等民族的革命干部间可否结婚问题的批覆212

(六)重婚、纳妾、童养媳、通奸、强奸213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婚姻法施行前重婚处理原则213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处理重婚、纳妾、童养媳案件的时间界限问题214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兼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绍禹在第一届司法会议上的报告“关于目前司法工作的几个问题”节录“(四)1关于刑事政策中的几个观点问题”之第五个问题——对于所谓通奸案的政策观点问题(一九五〇年七月二十七日)2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惩强奸幼女罪犯的指示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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