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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批复类1

(一)结婚1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婚姻登记问题的通知(1943年5月27日)1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加强区乡(村)干部对婚姻法的学习,重视姻姻登记制度的指示(1951年10月4日)5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的处理原则问题对华东分院、华东司法部的指示信(1951年10月8日)8

最高人民法院函复察哈尔省人民法院关于聘金或聘礼的几个疑义及早婚如何处理的问题(1951年10月)1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五代内”的解释的复函(1953年3月7日)12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麻疯病患者婚姻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复函(1953年7月20日)19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天主教徒的结婚问题的函复(1953年8月3日)19

有关结婚问题解答七则(摘录)19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被管制和判处徒刑缓刑的分子要求结婚登记问题的解答(1953年12月11日)19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机关管制及交村管制反革命分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解答(1953年12月27日)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关于逐步推行乡人民委员会办理结婚登记的通知(1955年5月18日)21

内务部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1955年8月12日)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5年9月29日)26

内务部、外交部关于办理我国驻外机关工作人员的婚姻登记的函(1956年3月31日)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1956年11月14日)29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堂兄妹结婚问题的批复(1956年6月3日)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函(1957年1月8日)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在上诉期间当事人与第三者结婚应如何处理等问题的批复(1957年2月21日)33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部(函复关于留学生在学习期间结婚问题)1957年4月12日)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收到判决书,须待对方收到判决书,过了上诉期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可另行结婚问题的复函(1958年2月12日)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1958年3月4日)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后可否通知他方当事人暂勿结婚问题的复函(1958年4月5日)38

公安部对贵州省公安厅“关于解决部分劳教人员婚姻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1962年3月13日)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异父异母兄妹结婚问题的复函1962年7月26日)4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徒刑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恋爱与结婚问题的联合批复(1963年8月31日)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妨害婚姻家庭罪犯在缓刑期间要求与原通奸人结婚不应允许问题的批复(1964年9月11日)43

人大常委办公厅秘书组关于麻疯病患者治愈后能否准予结婚问题的复函(1975年10月8日)44

(二)离婚45

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关于量刑标准及几个具体问题的指示(1949年7月23日)45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婚案件的处理原则(1950年10月23日)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离婚带产案件,应将土地亩数产量详确记载卷内的通令(1950年11月9日)48

关于离婚问题问答三则(1951年1月10日《人民日报》)49

有关离婚问题解答四则(摘要)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办结婚登记后又反悔不愿结婚怎样处理(1951年3月27日)53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执行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1951年7月7日)54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应否履行登记手续问题的解答(1951年9月8日)55

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一般人民因不通音讯而请求离婚年限应如何规定问题的解答(1951年9月14日)56

司法部关于干部离婚案件处理办法的批复(1951年11月10日)57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被告在台湾离婚问题的处理原则(1951年12月1日)58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处理瘫痪、白痴聋哑者离婚问题的批复(1952年4月21日)59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华东军政委员会司法部关于适用姻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批复(1952年5月7日)61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司法部关于未达婚龄的婚姻案件处理问题的指示(1952年6月11日)63

司法部关于被判处徒刑之反革命犯的配偶提出离婚法院应即准予离婚的批复(1952年6月21日)65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姻婚法施行前重婚处理原则(1952年8月5日)66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妇女离婚带产问题之处理意见的批复(1952年12月24日)68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关于妇女离婚带产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1953年1月23日)69

法制委员会关于处理重婚、纳妾、童养媳案件的时间界限问题(1953年6月25日)71

内务部关于麻疯病患者姻婚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复函(1953年7月20日)72

司法部对被判处短期徒刑之反革命犯其配偶提出离婚法院可否斟酌具体情况进行说服或不予判离的批复(1953年9月10日)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问题的批复(节录)(1953年10月10日)75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在婚姻法公布后的重婚、纳妾如何处理的意见(1953年12月22日)76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对内务部关于结婚登记后未同居要求撤销登记应按离婚办理的复函(1954年7月24日)7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1955年5月18日)7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翻悔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5年9月29日)8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刑事犯的配偶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的解答(1955年12月6日)81

司法部关于被判处徒刑的反革命犯的配偶提出离婚如何处理的批复(1956年1月10日)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对高级及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离婚案件土地问题初步处理意见》的通报(1956年9月15日)84

附件:对高级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离婚案件土地问题的初步处理意见85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案件应征询劳改犯意见的联合通知(1956年9月22日)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1956年11月14日)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一定时期后,当事人一方又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的批复(节录)(1956年12月1日)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区并乡后由乡人民委员会办理的离婚登记所发的离婚证书和经乡调解成立的协议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1957年2月23日)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主持调解的审判人员”是否包括人民陪审员和因未达结婚年龄而取消结婚关系的案件应用判决两个问题的批复(1957年2月23日)93

司法部关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解答的意见等问题的批复(1957年3月1日)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57年3月6日)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达婚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1957年3月26日)96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11月14日研字第11633号对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复函第二项原文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1957年3月26日)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实施后和贯彻婚姻法运动后的重婚经群众检举人民法院应否直接受理问题的批复(1957年5月16日)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未办复婚手续而同居的婚姻关系具有何种效力问题的批复(1957年6月22日)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7年7月19日)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1957年7月24日)1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1957年8月17日)1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可由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不宜缺席宣判的批复(1957年9月20日)105

最高人民法院对几年来未与配偶或家庭通讯又查无下落的劳改犯人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7年10月16日)1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少亭重婚问题的批复(1957年12月24日)1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冯玉珂请求与陈雪芬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7年12月26日)1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1958年1月27日)109

国务院关于一方逃往台湾其配偶诉请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58年1月27日)1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小产后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1958年2月16日)1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应如何予以保护和一方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等问题的复函(1958年3月3日)1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领取了结婚证而未同居的离婚案件问题的批复(1958年3月21日)114

附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领取了结婚证而未同居的离婚案件的处理意见(1957年12月28日)1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教养院受教养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1958年3月26日)1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及分劈财产、生活抚养上诉案件如何处理等问题的复函(1958年4月17日)1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逃台湾蒋方人员家属离婚的处理原则及审批程序问题的复函(1959年11月24日)120

附件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1959年8月10日)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童养媳问题的复函(1961年8月3日)1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自流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1961年8月19日)123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示(1961年6月7日)1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配偶提出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1962年2月3日)1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干部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的复函(1962年8月11日)1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群众夫妇间因不通音讯而一方请求离婚问题的复函(1962年8月23日)1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1962年11月28日)1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群众夫妇间因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坚持要求离婚问题的批复(1962年12月17日)1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正确理解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复函(1963年6月22日)130

东北行政委员会为通知各机关、团体协助法院执行婚姻案件判决,以确保妇女及子女合法权益(1963年6月23日)1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婚罪是否亲告才处理的批复(1963年7月19日)1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流人员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1963年10月21日)1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中自留地自留畜的处理问题的批复(1963年10月21日)1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中对财产处理如何强制执行问题的批复(1963年12月9日)1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提出离婚后就离开原籍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1964年1月18日)1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放职工高乃春与汪家敏离婚案件中退职金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64年4月25日)1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等五种人员的离婚和其他民事案件管辖等问题的批复(1964年5月15日)1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审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又提出离婚需经多长时间才能作为新案受理的复函(1964年10月7日)1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流妇女重婚案件和外流妇女重婚后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1964年10月23日)1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重新起诉等问题的批复(1964年11月26日)1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县一级主要负责干部的民事案件和涉及香港台湾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1965年4月15日)145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顾幼蕴要求与夏德山离婚问题处理意见的函(1974年5月9日)1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法院可否作缺席判决的复函(1975年9月9日)14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1983年7月26日)149

(三)家庭成员关系151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女子财产继承权执行问题的决定(1943年6月15日)151

冀鲁豫行署关于女子继承等问题的决定(1945年5月31日)153

附件: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女子财产继承权执行问题的决定155

父亲死后,其子是否有义务代偿其父生前所欠债务(1951年1月10日)156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有关亲属继承等问题的批复二件(1951年1月18日和4月17日)157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指示(1951年1月22日)160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出卖子女等问题的指示(1951年2月21日)1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1951年2月28日)162

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原报告163

中央法制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女子继承权利问题的复函(1951年4月14日)164

中央人民改府法制委员会关于寡妇结婚能否带走其所继承的丈夫的遗产问题的解答165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西南军政委员会司法部关于父女兄妹间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应如何处罚问题(1952年12月2日)166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五代内”的解释的复函(1953年3月7日)167

司法部关于土地改革后所生子女在家庭内是否有土地权及分家问题的批复(1953年3月19日)1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弟姊妹互相继承问题的复函(1953年4月8日)169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养关系诸问题的几点意见(复东北分院)170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对浙江省人民法院关于抚养问题的批复(1953年8月6日)171

附件:浙江省人民法院原报告1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孙女是否有权继承外祖父遗产的问题的复函(节录)(1955年11月12日)1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志超和他的父亲脱离父子关系应如何办理手续问题的复函(1956年2月29日)1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养父子关系问题的复函(1956年3月30日)17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反革命分子的亲生子女请求与其父母脱离亲属关系,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6年9月15日)176

附付: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子女与地主、反革命身份的父母脱离关系的问题的请示报告(1956年3月9日)17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是否为同一顺位继承人的批复(1956年9月18日)178

附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函179

司法部关于有关遗嘱、继承问题的综合批复(1956年9月20日)18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意见(初稿)182

有关继承方面的决定、批复、解答资料184

关于继承问题的资料1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秀梅所生的小孩应如何断定生父问题的复函(1956年9月25日)217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工作简报”编辑组关于解答山东省司法厅请示报告内“至于应受的抚养教育赡养扶助以及继承财产等权利可以声明放弃”一句话的复函(1956年12月10日)2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个继承问题的批复(1962年9月13日)219

附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几个继承问题的请示2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幼送人抚养的女儿对其生父赡养义务问题的复函(1963年7月4日)2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中自留地自留畜的处理问题的批复(1963年10月21日)22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侄子侄女代位继承权问题的复函(1964年2月10日)2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革命分子的子女要求与父母脱离亲属关系问题的复函(1964年12月2日)225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收养子女公证问题的函(1965年4月2日)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婚生子女解释的复函(1974年5月17日)2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1981年7月30日)2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年老、无子女的人能否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类推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担扶养义务的复函(1981年9月1日)230

(四)现役军人婚姻231

关于保障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命令(节录)(1946年4月23日)231

关于干部战士解除婚约及离婚手续一律到被告所在地之县政府办理的通令(1949年8月6日)232

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关于目前全军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1950年11月16日)234

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婚姻法”所规定的“革命军人”范围的解答237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指示(1951年4月21日)238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与退役革命残废军人离婚案件的处理办法及开展爱国拥军教育的指示(1951年4月24日)2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离婚诉讼进行中一方参军如何处理问题的意见(1951年6月16日)243

司法部关于现役革命军人童养媳提出解除童养关系如何处理等问题的批复(1951年6月26日)244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联合通知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取消婚约的暂行规定(1951年6月30日)246

司法部关于现役革命军人重婚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52年5月22日)2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婚约的三个问题(1952年6月2日)248

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关于双方均为现役革命军人的离婚及取消婚约问题应按一般离婚及取消婚约问题处理的函(1952年9月8日)251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军委总政治部关于处理在朝鲜战争中被俘或失踪之革命军人婚姻案件的联合通报(1952年10月17日)252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内务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联合通知关于“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座谈会纪要”请参照办理(1952年12月15日)253

附: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座谈会纪要254

司法部关于判准革命军人配偶与在朝鲜战争中被俘、失踪或下落不明之革命军人离婚或解除婚约案件应一律改判的批复(1953年1月22日)259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法院错误处理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通报(1953年1月23日)260

内务部、高最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处理办法(1953年6月15日)2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止革命军人配偶伪造证件骗请离婚及向军委总政治部查询革命军人下落行文问题的通报(1953年6月30日)265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革命军人被判处徒刑、停止军籍,其配偶提出离婚处理问题的批复(1953年7月4日)267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批复(节录)(1953年7月18日)2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处理办法》未颁布前查未得复之革命军人婚姻问题是否一律依此办法处理的批复(1953年10月10日)269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内务部关于办理革命军人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1954年1月20日)270

内务部关于革命军人结婚登记的复函(1954年3月18日)272

中南军区政治部、组织部关于战士家庭婚姻纠纷问题的处理意见(1954年6月24日)2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军人婚姻处理问题的批复(1954年10月12日)276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批复福建省人民政府民政厅关于处理复员军人、转业军人的婚姻问题(1954年10月16日)277

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司法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处理革命军人两年以上与家庭无通讯关系的离婚问题的联合通知(1955年1月5日)278

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处理军属寻找革命军人问题的规定的联合通知(1955年6月25日)28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55年10月18日)28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处理失踪军人离婚案件应取得当地县(市)人民委员会失踪军人通知书作为证明的联合通知(1956年3月25日)28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兵役法颁布后军人婚姻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56年4月17日)286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转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现役军官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的原函(1956年6月25日)287

附件: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函288

司法部关于处理现役军官离婚案件是否应与部队政治机关联系问题的批复(1956年10月25日)289

司法部关于处理已发给服役证但未实行征集入伍的青年的婚约问题的复函(1956年12月11日)2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婚约经双方协议取消时是否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问题的批复(1957年4月11日)2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军人在服役期间因其配偶与人通奸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应作为破坏革命军人婚姻案件受理的批复(1957年8月23日)2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军人配偶通奸的案件为什么只对与军人配偶通奸的一方判罪问题的复函(1958年3月21日)294

内务部关于义务兵婚姻问题的处理的复函(1958年4月22日)2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婚姻问题是否应按照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的批复(1962年1月25日)29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查和总结军人婚姻案件的通知(1962年6月21日)29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婚约问题的批复(1962年12月17日)300

附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现役军人婚约问题的请示报告(1962年11月30日)301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1963年10月12日)302

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1963年11月29日)3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1964年7月24日)3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代诉人范围和处理代诉案件征求军人意见的复函(1965年1月13日)3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长期参加边疆国防建设工人配偶提出离婚不按军婚处理的批复(1965年12月6日)3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1977年6月13日)310

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312

没有军队政治机关的证明信件,地方法院能否直接判决军人离婚(1978年1月)314

哪些属于军人婚姻(1978年1月)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有哪些要求(1978年1月)3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能否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的批复(1979年3月21日)318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1980年12月)3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案件应参照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的复函(1981年7月28日)323

(五)少数民族婚姻325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不同民族男女结婚问题的批复(1950年11月20日)325

内务部关于对少数民族婚姻处理问题的批复(1950年12月13日)326

关于少数民族婚姻处理问题327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回汉民族及外侨婚姻问题的批复328

附:山东省人民法院原呈330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问题的复示(1951年1月22日)332

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报告333

司法部关于不同民族男女结婚后所生子女应属何族问题的复函(1953年6月15日)3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的配偶因他方患麻疯病一方请求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57年7月25日)336

附件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337

附件二:四川高级人民法院函3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57年12月26日)339

附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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