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表使用“企业环保投资额/期初总资产”替代原EI的稳健性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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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环境管制与企业环保投资——基于我国A股重污染行业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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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当时受到环境法规的推动,公众参与被引入国家环境问题的解决中。直到20世纪90年代,在世界上大部分地区,公众参与作为“开门”式的协商方法被运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已有研究大多将公众参与作为一种方式、方法或工具,如Madero、Morris[1]指出公众参与是利益相关者参与到环境决策中,以一种透明、灵活、包容的方式处理复杂环境问题的方法。Aitken[2]认为公众参与是纠正环境问题的环境治理方式,它具有开放性、包容性。欧盟水框架指令(WFD)及其指导文件则将公众参与定义为提高政策有效性的工具,即公众参与不是目的,而是实施水框架指令的工具[3]。Eden、Bear[4]将公众分为三类,即普通公众、专业公众以及通过实践与行动而促成的“形成性公众”,认为公众主要是由知识、所处环境或自身利益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