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中泰4种主要的重金属限量值关键差异列举》

《表3 中泰4种主要的重金属限量值关键差异列举》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中国和泰国农食产品重金属标准法规比较研究》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虽然中泰有11种能够直接对应或中国细分种类与泰国杂项能够间接对应,且其重金属限量值要求相等,但从表2可见,我国农食产品重金属限量值要求整体明显严于泰国,占79%,也仍然有部分产品要求不比泰国严格。原因是:(1)我国标准规定重金属限量值的食品种类远比泰国多,泰国将其他种类都归在“杂项”之中,而杂项仅有一个数值可供参考,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有10种要求松于泰国,包括“螺旋藻及其制品”“食用盐”“香辛料类”“茶叶”“干菊花”“苦丁茶”中的铅松于泰国“杂项”中的铅含量要求;“双壳类”“海蜇制品”中的铅松于泰国大类“海产品”中的铅含量要求;“双壳类、腹足类、头足类、棘皮类”中的镉松于泰国“杂项”中的镉含量要求。(2)与泰国相反,我国并没有设立“杂项”的概念,这种情况下泰国有8种要求是我国没有明确对应的,包括泰国“天然矿泉水”中的铅(如果以我国标准中的“包装饮用水”与之对应,则两者相等)、泰国“黄油”中的铅(即使以我国标准中的“油脂及其制品”与之对应,仍然松于泰国)、“油脂类”“从大豆蛋白水解得到的调味品”“黑巧克力、巧克力涂层等”“巧克力涂层产品、未提及的其他巧克力产品”中的汞(我国标准没有与之对应的食品细分种类)。最后,真正明确对应且泰国要求严于中国的种类只有“蜂蜜”中的铅,详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