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当前我国居民小区业主物业协商自治的模式及其分类》
当前,我国居民小区物业协商自治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业委会选聘维护和管理人员,即服务内包。二是业委会将相关维护和管理职能承接给专门的物业公司或职业经理人,即服务外包。值得注意的是,业委会不是引入的实体性物业公司,而只是引进的相关人员或者职能,这与物业公司进驻小区、独立账户、法定责任、全面负责小区业务有着本质不同。三是业委会或社区(街道)成立物业公司,即服务兼包。目前,普遍使用的是第一种模式,即这种模式处于业主协商自治发展的初始阶段,形式简单,操作方便,且机动性强,但从法律角度来说,业委会与业主之间难以以独立法人资格进行交易,在诉讼、账务、人事、保险等方面没有法律保障。而服务外包和服务兼包模式,已经进入到业主自治管理的深化阶段,特别是服务外包模式很好地解决了服务内包的业委会物业法人资格缺陷,将人员或职责引入,但决策、管理、监督、选聘、财务等则由业委会(业主大会)主持。服务兼包模式符合法律规定,但在操作上,由于业委会身兼两职,利益目标冲突,角色任务内在矛盾,因此业委会容易在利益上与业主的意愿发生偏差,从而造成小区管理重现“物业公司入驻模式”的老问题。从居民小区业主协商自治模式发展情况来看,基本存在以下五种类型,见表3。
图表编号 | XD009613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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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1.25 |
作者 | 王栋 |
绘制单位 | 重庆工商大学重庆廉政研究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