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4 代理冲突的公司截面分组检验》

《表1 4 代理冲突的公司截面分组检验》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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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管责任保险、诉讼风险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来自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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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表7

在诉讼风险方面,本文分别从时间维度和公司截面维度进行分组检验。从时间维度来看,2006年以后,随着新证券法和新公司法的实施,我国的法律环境发生了明显变化(刘启亮等,2013)。由此可以预期,相比于法律颁布之后,法律颁布之前(2002—2006年)股东诉讼风险的实际威胁更小。考虑到法律从颁布到产生广泛影响并最终对管理层预期和激励产生作用还需要较长时间,本文将法律颁布后的年度样本进一步细分为法律颁布初期(2007—2010年)、法律颁布中期(2011—2014年)和法律颁布后期(2015—2017年)三个子样本,并进行分时段检验,结果见表12。可以看出,在法律颁布之前,Doins的回归系数为负,但不显著。在法律颁布初期(2007—2010年),Doins的系数和t值的绝对值均有所增大,且Doins对OCCUR的回归系数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负。在法律颁布中期(2011—2014年),Doins的回归系数和t值的绝对值进一步增大,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在法律颁布后期(2015—2017年),Doins的回归系数绝对值达到0.101和0.265,t值的绝对值分别达到6.29和5.51,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以上结果表明,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颁布及实施所带来的诉讼风险不断增大,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自愿性披露的负向效应也在逐渐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