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酰胺类除草剂的最大残留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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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酰胺类除草剂的残留检测技术研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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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毒性危害,美国国家环境保护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已先后将甲草胺和乙草胺列为B-2类致癌物[11,12]。欧盟396/2005/EC规定水中单种除草剂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1μg/L[13]。我国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4]已将甲草胺列为检测项目,其限值为0.02 mg/L。我国GB2763-2016[15]中也规定了该类除草剂的最大限量值(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