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时间效力形式规范化的运行模式》

《表1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时间效力形式规范化的运行模式》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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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形式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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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引发司法实践中法院适用乱象的主要有两项时间效力的形式规范问题:其一是与司法解释生效时间紧密联系的溯及力规则的形式规范问题;其二是司法解释失效时间的形式规范问题。根据笔者统计,在1997—2019年3月共计215份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样本数据中,有70份司法解释未对溯及力规则进行明确的规制,缺乏必要的形式规范。同时,见表1可知,失效时间的规定主要分为模糊废止、定期清理废止和明确废止以及未对旧司法解释进行处理四种类型。其中,模糊废止和未对旧司法解释进行处理所占数量较多,对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乱象贡献亦最大。至于生效时间的形式规范化运行模式,见表1可知,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生效时间模式主要分为公布日生效和另行规定生效两种基本类型。其中公布日生效一般在司法解释正文中予以规定,而另行规定生效时间的形式则显得较为冗余。有的司法解释直接在标题下用一行小字规定该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在条文中不再复述。同时,有的司法解释不仅在标题下方规定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在司法解释正文中的最后一部分或者最后一条亦规定“本解释/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或者生效”。这种生效时间的规定形式虽然显得多余,也仅是生效时间形式规范化的小问题,尚不能引发司法实践中法院适用新旧司法解释的乱象。为此,本部分集中讨论因溯及力规则、模糊废止以及未对旧司法解释进行处理的形式规范缺失所引发的司法实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