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自律管理规范的效力形成机制》
依托基础设施制定自律管理规范来实现对行政监管的补充,早已成为成熟金融市场的经验,在我国尚缺少完备立法与充分实践的背景下,比较法上的考查、借鉴便十分具有价值。次贷危机之后,国际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与国际证监会组织联合颁布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FMI原则)对各国都形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13]其中的原则1就有关于“法律基础”的要求: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在其司法管辖区域内应具有稳健的、清晰的、透明的以及可执行的法律基础。这种“法律基础”事实上是要求设立、发展基础设施的法域赋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解决好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自律管理规范才有可能找到效力形成的合理机制。下表梳理了世界主要金融市场中基础设施法律规制的基本格局,关于基础设施的法律地位存在着一些共通的趋势。[14]
图表编号 | XD0058694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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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
作者 | 季奎明 |
绘制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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