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市场汇率变化表:金融所有权转让式信用支持的性质探究与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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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所有权转让式信用支持的性质探究与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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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信用支持制度中合格的信用支持物只能是现金和政府债券,在我国为现金和记账式债券。现金无须多言,记账式债券在目前的实践中主要是国债、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以及地方政府债券。此类债券都是由政府信用背书,价值明晰,市场价格波动不大,在生活中甚至作为准货币手段进行支付,在交易中充当着“价款”的作用。换言之,在所有权转让式信用支持中,无论是先出现风险方转让信用支持物还是受让方回复信用支持物,实际上都是信用支持物的提供,都是“价款”的转让。也即每次出现净暴露风险额之后,风险暴露方依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转让信用支持物,每一次信用支持物的转让都是一个结算节点的结算行为,即对已出现的交易差额进行支付。只不过该节点的结算与合同约定结算日的结算不同,前者只是对该次出现的风险差额进行结算,而后者是对上个结算日到该结算日整个交易阶段出现的差额进行综合结算,也即净额结算。之所以如此约定,盖因金融交易中,市场汇率时刻发生变化,即便是规定了较短的交易结算周期,也不能完全保证风险的全覆盖,因此需要信用支持制度对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进行实时保障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使得通过衍生交易规避风险的目的得以实现。如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何交易结算日到来时交易双方会将信用支持物与主协议项下的交易债务一起进行轧差计算,皆因信用支持物的转让与到期支付差额价款的行为并无二致。同样,也能很好解释为何ISDA主协议将所有权转让式信用支持认为是一种完全的所有权转让。综上,所有权转让式信用支持名为担保交易中的净暴露风险,实际上是当事人达成的提前结算的合意。